《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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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 C, t# O% Z1 h8 j. z0 G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从2011年发布至今已过去6年,客观公正地评价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了以专业工作业绩为主导,由思想道德、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等要素组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指标体系,促进了全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但随着建设工程队伍的发展,原有的评价标准开始出现弊端:一是 类别分类与实际脱节。专业分类与资质管理存在差距,原《评价条件》的科学研究专业多年来没有一人申报。二是评价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主要以政府主导的奖项、荣誉、课题项目为标准,用人单位真正需要的能力、业绩指标体现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评价与使用脱节的问题。三是过于重学历、资历和论文,能力业绩评价处于“空转”状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我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二、制定《评价条件》的主要原则 (一)以用为本为原则。职称制度要以单位的用人需求为基础,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二)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指标设计,加大评价刚性比重,减少主观人为因素。 (三)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四)树立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三、主要内容 《评价条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附则等5章22条。《评价条件》对评审对象的思想道德、继续教育、专业理论、学历、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主要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量化了我省工程建设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条件。原《评价条件》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评价体系,评审专家在对评价人员能力排序的时候,难以作出快速又准确的判断。修订后的《评价条件》采用定性的控制项和定量的打分项相结合的体系,加大了刚性比重,减少了主观人为因素,更科学地为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节约了评审专家的评审时间。 (二)原《评价条件》适用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管理与中介服务四个类别。但近5年来,没有一个人申报科学研究类别,所以我们取消了科学研究类别,调整了剩余3个类别对应的专业分类,并把管理与中介改为技术管理。 (三)原《评价条件》中的论文著作,工程师要求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高级工程师要求必须1篇为第一作者。修订后的《评价条件》不再将论文作为强制评价条件,转为打分项。通过论文数量和论文质量2个方面来考察,重点考察论文和著作的质量,数量多但是质量差的只能得低分。 (四)原《评价条件》中的外语作为强制要求,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修订后的《评价条件》不再将外语作为强制评价条件,转为打分项,取得过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如大学英语4级证书,就可得分。 (五)原《评价条件》中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强制要求,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修订后的《评价条件》不再将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强制评价条件,转为打分项,取得过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就可得分。 (六)《评价条件》取消了破格申报的说法。如学历或者资历不满足要求的申报人员,在新评价条件中则在对应的项不得分或者要满足新的附加条件,更加突出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贡献。 (七)《评价条件》新提出了标志性业绩这个类别。有符合评价条件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申报人员,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不需在评分项打分。 (八)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加大了工作业绩项的比重,分值占总分的70%。通过工程、科研、获奖、专利、标准、示范等多个方面来评价。其中加大了完成复杂项目的得分比重,降低了完成多个重复普通工程的得分,鼓励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但又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完成一般工程项目也能得分。同时响应改革意见,强调科研项目、专利和四新技术等业绩都要取得实效。 (九)《评价条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外语水平、计算机能力、破格申报等事项进行了修订,而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具体条件和内容进行了界定和赋分。既方便申报人员进行对照和自我评估,有利于规范申报材料,又能引导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队伍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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