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建设工程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区招标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州市区范围内(含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工程总投资额中工程建安费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不含省、市重点工程),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五条 台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应当在招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招标人可采用单个项目比选、多个项目联合比选。 第七条 比选由招标人或者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组织比选的代理机构不得参与比选。 招标代理合同估算价达到应当招标额度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基于招标代理机构能力的选择,重点比选资信和技术。商务报价可按合理的经营成本和行业平均利润,设置合理的商务报价范围。 第九条 招标人组织评审委员会,针对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信(含信用等级、代理业绩、市场行为等)、技术和商务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两家中选候选人。招标人在两家中选候选人中确定中选单位。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必须是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2/3。 第十条 招标人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事宜,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登记表; (二)比选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对代理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工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五)比选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比选公告和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提出具备类似工程代理业绩的要求。 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代理业绩要求应当与委托招标工程实际相符,具体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委托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对比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采纳的,招标人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并在比选结果通知书发出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若中选单位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认另一中选候选人中标或者重新组织比选。 第十六条 比选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比选报告、中选单位的招标代理比选申请书副本等资料报当地招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比选而未比选直接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信用扣分、约谈、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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