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提高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效果,提升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以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为对象,对户内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测量、检测等,并将检查、测量、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二、分户检验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实施,按照《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DB33/T1140-2017)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制度是指全装修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检验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符合相应要求,详见附件1)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户数对户内装饰、水电安装、智能化、通风采暖、室内环境(检验数量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估,独立出具分户检验评估报告,验证分户检验成果的一项制度。 已投保全装修住宅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可不执行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制度。 四、分户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 (一)空间尺寸; (二)室内地面; (三)室内墙面; (四)室内顶棚; (五)门窗工程; (六)玻璃和阳台护栏安装; (七)防水工程; (八)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九)卫浴工程;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 (十一)电气工程; (十二)智能建筑工程; (十三)细部工程; (十四)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根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或相关责任主体协商,可增加检验项目或增加项目检验内容。 五、 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验项目所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后续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不会对检验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分户检验方案,方案应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部位,并制定相应的分户检验记录表。检验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确认。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含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成立分户质量检验小组,检验小组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四)分户检验应按方案逐户逐部位进行,检验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已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已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已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仪器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 4、已做好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5、在图纸上对暗埋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空间尺寸测量的点位已进行标识。 6、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楚。 (五)检验完成后应逐户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全装修住宅室内净高、净距尺寸检验记录》,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六)检验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七)建设单位负责按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 六、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户检验合格后,应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进行分户检验评估,技术标准按照《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DB33/T1140-2017)执行;检验评估数量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户数确定(具体分摊到各户型、均分到每一幢)。抽取分户检验评估房(户)号清单(以下简称“房号清单”)时应邀请3户及以上业主代表进行见证,已确定物业公司的还应邀请物业公司代表见证。房号清单确定后应及时报工程项目属地质量监督机构。 七、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应独立开展工作,进行分户检验评估时不允许边评估边整改,应一次性完成评估工作并如实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评估表》、《全装修住宅室内净高、净距尺寸检验评估记录》、《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汇总表》,及时出具结论明确的分户检验评估报告,同时报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属地质量监督机构。评估情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则完成检验评估工作;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则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整改做好相应记录,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在剩下的房(户)号里按50%的比例抽取房号清单进行分户检验复评估,按首次分户检验评估要求执行。如符合相关要求的,则完成检验评估工作;如发现仍有不符合要求的,则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分户检验。 八、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合格,且分户检验评估符合要求或者已投保全装修住宅质量保险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九、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或房屋交付时应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含附件《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同时应将《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在入户门后1.5米高的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十、建设单位应负责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和分户检验汇总资料。已选定物业公司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分户检验资料移交物业公司保管。 十一、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检验及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和分户检验及评估的核查工作,分户检验的核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数量不低于工程项目竣工户数1%且不低于3户。如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评估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要求的应责令整改,予以诚信扣分、暂停或取消其评估资格;发现在分户检验及评估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及评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8月1日(含)前未进行预验收的全装修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2021年8月1日(含)前已完成分户检验工作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分户检验核查比例,确保分户检验的质量。 十四、其它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第三方检验评估单位从业条件要求.wps 2、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wps 3、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评估表.wps 4、全装修住宅室内净高、净距尺寸检验记录.wps 5、全装修住宅室内净高、净距尺寸检验评估记录.wps 6、全装修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wps 7、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汇总表.wps 8、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汇总表.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