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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金华市建筑工地出入口标准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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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ysb 发表于 2021-9-25 09: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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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金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所有建筑工程;本细则所称车辆指施工现场出入的混凝土车、渣土车、物料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第四 施工现场必须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设置,场内道路应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积水池、排水沟、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备。禁止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一) 出入口道路硬化标准:临时施工现场只允许设置一个出入口,其它施工现场可设置两个出入口,出入口道路应向在大门内侧延伸20米,采取混凝土或沥青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且不小于4米。出入口外道路应硬化至与市政道路相连接。

(二) 冲洗平台设置标准:冲洗平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并与市政管网相通,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鼓励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需定期清理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

(三) 清洗池设置标准:所有在建项目必须设置清洗池,清洗池设置在入口车道左侧,距离大门不少于10米,清洗池成船形状,宽度、长度4×8米,深度不小于0.5米。

(四) 积水池、沉淀池、排水沟设置标准:大门内距大门3-5米处砼道路两旁设置积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积水池、沉淀池长、宽、深不小于1.5×1.2×1.2m ;排水沟长度同砼路面长,宽度0.25米,深度0.3米,排水沟长上安装钢篦子板,并在工地大门中轴线设置挡水、减速坡。

(五) 冲洗设备设置标准:各工地应在冲洗平台处接通水管并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高压冲洗设备左右各一台(大体量挖土外运时至少四台)。

(六)雾炮机设置标准:场内临时运输道路沿线需80米设置一台雾炮机,转场、装运渣土的每个作业面、大门口内侧需增加配置1台。

(七)地域位置及施工条件确实受限,出入口道路硬化及冲洗设备的设置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项目,须向质安监机构报送专项实施方案,由质安监机构现场勘察,并同意后实施。但冲洗、排水、沉淀池设置齐全,应有减少扬尘、污染道路的可靠措施,保证工地出场车辆干净无污染。

第五  施工现场应设有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创建文明城市责任牌、扬尘防控公示牌等。标牌应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口处。严禁将图、牌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人员专用通道,并配备实名考勤系统,如人脸识别系统、指纹考勤系统等,实时显示作业人员数量。制定门卫管理制度,至少配置门卫岗一人,必要时应增设门卫岗,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场登记制度,防止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 项目部应统一印制项目部工作人员工作证,注明员工姓名、所属部门。项目部人员应遵照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进出施工现场应佩戴项目部工作证。门卫处应配置适量安全帽和通行证,外来人员进出时应佩戴通行证。项目部应建立出入制度,进出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及证件,门卫应严格监督人员佩戴安全帽和证件情况。

凡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应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相关台帐,落实防疫措施;团体来访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人员陪同,说明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地运输车辆进出情况,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出场车辆的冲洗、冲洗设施的管理及门前五包。凡未经冲洗或冲洗不彻底的,门卫不得放行车辆出场,并对车辆出入进行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负总责,全面负责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制定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制度。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现场出入口相关管理责任,并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管理。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谁雇请,谁负责”的原则,必须雇请证照齐全、运行良好、遮盖严密的各类车辆,负责落实进出口人员管理。

第十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监督,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况的,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情况严重或相关单位不予理会的,应向建设单位和质安监机构报告。

第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加大对施工现场出场车辆、人员的监管、巡查力度,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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