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及建筑行业诚信评价中业绩奖项加分范围,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评标中,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认定,以及企业、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中业绩奖项(良好信息)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奖项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企业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第三条 获奖工程应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园林绿化工程除外)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将建设工程质量奖项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四个等级,不包含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 本办法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分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业绩奖项类别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认定为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五条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地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分别认定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分别为钱江杯(优质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 第六条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地市、区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分别认定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 浙江省、湖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分别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评选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认定为区县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业绩奖项,认定等级与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评选的等同。 上述之外其他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建设工程质量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评选的安全(文明施工)奖项按降低两个等级予以认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或专业协会包含建筑业、市政、装饰协会(学会),园林学会等。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业绩奖项认定以官网公告(公布)、书面(电子)证书及文件(以下简称为“公布文件”)为准,且原则上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时或诚信评价时,招标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验证其真实性。 第九条业绩奖项获奖时间以官网公告(公布)或书面(电子)文件的落款时间(非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条总承包工程招标时,仅认定该工程类别的总承包业绩奖项。 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时,仅认定该工程类别的专业承包业绩奖项。以参建(专业分包)方式获得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类别以公布文件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未载明的以施工合同内容为准,且只认定工程量最大的专业类别。 工程类别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 第十一条招标时或诚信评价时,招标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或在平台查询验证其合规性及真实性。 省内获奖工程查询平台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省外获奖工程查询平台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同一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存在不同等级划分的,只认定最高等级(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除外)。 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获得不同等级业绩奖项的,只认定最高等级。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现注册单位与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获奖人员有多人的,只认定项目负责人业绩。 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与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上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局会同市公管办定期对认定的市外业绩奖项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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