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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W5 I0 r, L, e5 b) E8 p随着工程造价改革方案的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推广,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与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无论是施工过程结算还是竣工结算,都是发承包双方对一定周期内已完工程内容对应工程造价的确认,那么发包人在结算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6 W3 x9 S! k% _5 g
(一)结算资料$ u5 @/ j8 n+ W" a. ~7 y
1、结算资料提交 / ~" T5 [' c( h# S c% I
为了规范承包人结算资料提交,发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期限、清单、份数,并约定承包人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金,法律后果可以约定承包人逾期提交视同承包人自动放弃向发包人结算的权利,发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处结算材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对承包人有效等条款。此外承包人还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结算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可靠性,经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章)后送结算管理部门。7 W$ k" b! @* {! @
2、结算资料交接 & ~% R! ^. X+ z& c5 R6 _! r; C8 r
在施工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应当明确负责工程结算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人员在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仔细查阅清单上的结算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于确定符合要求后签字。若承包人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若承包人提交原件的需妥善保管,若承包人提交材料不全的,负责人员需在签收单上详细注明。
% w8 p3 V5 d; _% T9 W& [" h- r" l若施工合同约定竣工结算需集团(上级)公司或政府财政审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 复审的,结算管理部门在向复审单位移交审核资料时应当做好资料清单,函告承包人或由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交接至复审部门,资料清单上注明签收人姓名和签收时间,并保留一套完整资料存档。
9 N) u0 v7 `: T; a& \! Y3、结算资料补充
) R$ @9 w+ Y& C D为了提高工程结算效率,发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在结算审核程序中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变更签证单、价格签证单等,送审的结算资料中若有遗漏项目视为对发包人的让利,不作增加调整。
0 ~4 C- u4 z; o) Z0 V# i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补充结算资料的,或审核机构认为补充资料后才能明确结算造价的,应当由承包人填报增补资料申请单,经承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章)后相关内容才能进入结算审核。
- |- B! s. S. L/ @' @* `+ R9 I(二)结算程序: L- @$ r# c2 A# q& M* p0 g# ~
1、审核程序 ) w9 @) q0 y% |' S
无须政府财政审计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审核程序,例如承包人应当依约报送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结算管理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经发包人最终审核确认的结算报告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须经由政府财政审计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基于项目特殊性,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初审、复审(如有)程序,例如初审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初审结果调整结算报告并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报送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需配合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z% s: p7 I1 m9 ~. H
2、审核期限 7 E/ C% n8 ]0 v4 w' I, v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 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 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c, L$ o3 b5 [' i v7 S
因各结算周期内工程量、结算难度不同,且可能涉及工程变更、索赔等不同情况, 所以各结算周期所需的结算时间也不同,客观上存在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的可能性,因此发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结算周期的审核期限另行约定,也可以对允许结算期限延长的特殊情况进行约定。
/ `1 [2 O& R! V4 n3、结算价款 0 n5 \# x! g. V) d
若承包人对经审核的结算造价予以认可的,应当在审定表上签字盖章,若不予认可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为了规范承包人异议权的行使,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对审核结论提书面异议的条件、材料要求,并约定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人书面异议的审核结论作为最终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为了提高结算审核效率,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定期限内,若承包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支付结算款。
9 @: R0 T/ n5 `4、施工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的衔接 ' |: e3 h, f, g5 V, l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 p* m' O8 V p: U* B! d c
〔2020〕5 号)》第十二条规定第二款:“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 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 d* K# j+ r- y; M5 X6 ?4 s为了有效衔接施工过程结算、各期结算款支付与竣工结算以及竣工结算款支付,在施工过程结算时可以明确:各期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本节点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本节点应扣减的金额(例如应扣回的预付款、 违约金、罚款等),以此来确定本节点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作为计算竣工结算时应支付最终结算款的依据。
& Y5 {" T" I( v: P7 n(三)其他+ R' n* i3 ]4 v% N D. t0 u
1、结算节点 6 }9 X* ^% N+ U/ Z, Y( C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0〕5号)》第六条规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情况以及建设资金 情况合理确定工程结算周期。. i; j- p& {: W9 j
2、结算费用
" m) S% `" Q4 h0 N! A《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2020〕5号)》第十五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浙建价协(2021)13 号)》就工程结算审核规定了基本收费和绩效收费,基本收费按送审造价采取费率递减,绩效收费按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的5%计取,值得注意的是,该收费指引为参考适用,实际收费标准可在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 L: a8 b& n+ q2 D9 F8 M% _
结语:施工过程结算是“小考”,竣工结算是“大考”,工程结算需要“功在平时”, 发包人应当注重施工全过程管理,例如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变更程序、联系单签发是否符 合发包人内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核资料是否齐备、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 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要求、跟踪审计单位的审计结算是否及时有效等等,只有在施工过程 中“锱铢必较”,才能在结算时“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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