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逐渐引发各种纠纷,而 引起纠纷的缘由主要有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司 法鉴定来予以确定。所以,本文就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措施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注入了勃勃的生机,建筑行业作为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行业,同样也在快速发展着。我们在赞叹建筑行 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 题,建筑行业才能更稳健、更有效的发展。近年来,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引起的民 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专业性较强、复判息诉率低且牵 扯到的单位众多,因此,司法鉴定不仅仅是建筑行业面临的困境,也是法院的一 大难题,并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增长的 当今社会,建筑单位鳞次栉比,建筑工程报价不一,建筑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如 何在鱼目混杂的市场中挑选出性价比最高的材料,如何公正、科学地进行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从而减少工程纠纷,成为新时代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难题。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问题 1.鉴定材料不规范 一项建筑工程会运用到众多的材料,准确估计这些材料的价格对于建筑预结算工作会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市场上材料价格参差不齐,同样的材料在 不同地区、不同时节都有着不同的价格,再加上材料质量难以辨别,最终可能对 于工程的整体结算工作造成相对较大的影响。另外一点就是“人”这一材料,如 今的工程建造施工人员存在明显的老年化趋势,是否能招到足够的人员,这些人 员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甚至这些施工人员是否能够胜任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施工,这些都是可能导致施工过程材料浪费的重要问题,同时这些人员本身需要花费的 金额就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一旦招聘不到足够的人员,就会使得预结算金额超出预算,导致结算过程的中断。而结算过程的中断就意味着工程周期再度被延长, 一旦延长,各种材料的价格和品质都会受到影响,这对本就是长周期的司法鉴定 而言,严重破坏了它的准确性。 2.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规范 诉讼法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要交给法定鉴证部门负责,在没有法定鉴证部门的 情况下,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 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需要在举证期限范围内提出鉴定申请。有人对这一规定提 出了质疑:法院是否同意是申请能否启动的前提条件,法院不仅是对司法鉴定进 行启动的唯一主体,也是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主体。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负责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被允许聘请鉴定人并且提出鉴定意见,除 非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受能力所限无法聘请鉴定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能 负责鉴定人的指定和聘请。如果对当事人聘请鉴定人的权利进行了剥夺,法院的 判决可能会缺乏必要的客观性与独立性,这对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是 比较不利的。 3.以鉴定权代审判权 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以鉴定权代审判权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实际上是审判权的变相让渡。因为有些专业性的东西,法官并不能完全了解,这些专业性问题已 超出了法官的专业能力,为了节约办案时间和办案成本,只能依靠鉴定结论作出 判决。而这种权力越位的现象造成了大量的司法不公,极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4.鉴定启动不当、鉴定范围确定不当 随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鉴定需要的增多,导致众多法官对于当事人要求工程司法鉴定的申请审查不严,只要当事人申请,便予以通过。但是如果启动鉴定并 作出了鉴定意见,但最终法官并未依据所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则此时鉴定就是 多余的,而这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 导致案件审理周期的拖延。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的解决措施 1.慎重启动鉴定程序,明确鉴定事项和范围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及时地确定是否需要鉴定,如果需要 启动鉴定,则应对哪些鉴定事项予以鉴定也进行明确。而判断鉴定是否启动的主 要标准就是,能否依照现有的证据材料确定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当事人需要申 请鉴定的事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要求 对全部工程予以鉴定或鉴定事实不清,不能进行鉴定的之外,一般须对有争议的 事实进行鉴定,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则是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总之,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能不通过司法鉴定就能证明则尽量不作鉴定;必须通过鉴 定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则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避免重复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尽 可能地缩小鉴定范围,仅就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因此法院必须尽 到审查义务,严格划定鉴定范围,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加强培训,构建优良工作队伍 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可以有意识地对内部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或者引进具有这一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首先,身处快速变化的 21 世纪,知识的 更新速度相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升,而每个工作人员受其精力、时间等各方面的 限制,知识储备不可能跟得上知识更新的速度。为此,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展 开指导、培训;其次定期召开由高水平员工、上级领导进行的相关知识讲座,让 工作人员了解并熟悉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这就能够丰富工作人员知识储备,有 效地提升他们的能力水平。企业还应当塑造典型,组织宣传,既要通过传统媒体、传统阵地营造氛围,又要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展示优秀员工事迹,不断扩大 影响,创建比拼氛围,鼓舞后进者积极向上,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其次,在组 织内部人员不足或专业人员不足时,就应当吸纳外部人才,聘请专业人员。 3.提升法律界定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的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甚至完全对立,主要是由于不同法院聘请了不同的鉴定人造成的,鉴定人不同,其 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可能就存在差异。现阶段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处理存在的主要问 题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性,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矛盾、鉴定结果不公 平等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确保 司法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4.树立全局观念 在整个建筑项目中,会存在有许多的环节,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一个高质量的工程,其中某一方面的变化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因此,预结算工 作应当立足于全局。仅仅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很可能会使项目结果 不尽如人意,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建筑造价预结算 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不但要求与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等有关的工作人员参与 进来,还必须要求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参与进来,加强协作,把控各 个环节发生的相互影响,预测并控制各个环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其他环节 可能产生的影响,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推进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树立全局观念是一件长期的事情,是潜移默化形成的,不可操之过急。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各行各业都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其中,建筑工程 项目作为一国发展的基础事业,理应得到重视,但是中间也会出现造价纠纷的事 宜,所以,在工程的造价中,要规范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司法鉴定 启动权利。同时,法官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 力,推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吴志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3):176. [2]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7(3):88. + h3 T. X+ v1 ]2 V' i: O.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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