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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某医院迁扩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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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发表于 2023-1-7 18: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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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涉及建设各方当事人在各自立场上对工程造价结算不同诉求的技术性鉴定,造价鉴定涉及金额大,影响因素复杂,其争议焦点多是工程造价领域的疑难杂症,很多问题往往无法在工程造价技术层面全面解决。我们通过二十多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总结,在鉴定机构内部建立了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会商决策制度,避免因鉴定人员的个人认知偏差导致鉴定质量风险。同时,鉴定意见书中列示争议问题及选择性鉴定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寻求庭审中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更好地保证客观、公正,避免“以鉴代判”。


一、案情简介

某医院后勤服务基地建安工程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招标,2011年11月15日开标,2012年5月4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2012年7月某医院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约7041万元,合同工期670天。该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和联系单变更工程量于竣工结算时按实计量。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调整的确定:a、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内容调整,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某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b、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有误,经查证投标书综合单价计算表中明确表示没有组价的确定为有误,没有明确表示没有组价的确定为无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调整,其调整的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某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②由于上述①的原因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同口径计算确定;2)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所采取的“计价依据”及优惠水平按投标同口径为标准提出适当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b、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c、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减,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d、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发生变化,或工程联系单发生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其投标单价不变,只计补主材价差(即施工当期信息价和投标时的主材价之差,无信息价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的主材价为准)和税金,其余一律不得调整。③本工程所涉及的主材指钢材、水泥、混凝土,其报价依次参考《某市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某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均为造价信息2011年第10期信息价,在工程结算时按照造价信息2011年第10期与工程正式开工至主体结构结顶之间的施工月份的信息价(指对应的上述所涉及的信息价正刊刊物上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的价差进行计算。④零星工作按发包人签证的数量和投标承诺的单价结算,只计规费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⑤组织措施费按实结算;技术措施费以项为单位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招标提供工程量的项目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单价。⑥地质情况明显不符(经勘察、设计单位认可并经发包人批准)或地下未探明的深度大于7米的障碍物而引起的施工及技术措施费用,按发包人批准数调整;⑦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但属于应该预见、预防、承包方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负责补偿。

2012年10月27日,施工单位与A某人(以下简称A某)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扣除2.5%的管理费后,工程最终结算价的97.5%返还给A某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工程内容转包给实际施工人A某。

该工程于2012年9月30日开工,2013年8月通过主体结构结顶验收,2014年9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开工时间比开标日(2011年11月15日)延迟了十个多月,期间人工价格大幅度上涨、材料价格大幅度下跌。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某医院提交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主张结算造价约12188万元,但某医院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于是A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某市某人民法院起诉施工单位和某医院,要求法院判令施工单位和某医院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诉讼费用。某市某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7年5月25日委托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某医院后勤服务基地迁扩建建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查阅、对工程现场进行勘验,并对工程量进行逐项计算,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某医院后勤服务基地迁扩建建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某人民法院之后对该诉讼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某医院、施工单位、A某三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各抒己见,主要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问题如下:

(一)材料价格涨跌调整价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已超投标有效期,且开工日期比开标日延迟了10个多月,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下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中标通知书发出至延迟开工期间的材料价格涨跌如何调整,亦未形成关于材料价格涨跌调整的补充协议【作者注:工程属地政府部门某市建设委员会、某市财政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某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某建市[2011]198号)的指导意见为原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涨跌调整约定不明确的,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某医院主张钢材、水泥、混凝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2011年第10期《某地造价信息》与正式开工至主体结构结顶之间的施工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价调整材料价差,即扣减材料价差4,368,910元。A某主张其中标后已采购所有材料,且非承包商原因延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下跌不能扣除材料价差,即材料价差为0元。

(二)人工价格涨跌调整价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已超投标有效期,且开工日期比开标日延迟了10个多月,期间人工价格大幅度上涨。在鉴定过程中,施工单位出示编号为2013-5-15的《工程施工联系单》,内容为“因本工程从招投标开始至合同签订,到正式通知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止,距本单位投标报价完成并递交的有效截止时间已长达10个月之久,期间政府职能部门所颁发的相关建设工程计价性指导依据也在更新,且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又把建设工程的人工费用风险包括在内,使得施工人被动接受原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用成本风险,违背了平等、公平、互信的原则,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要求工程内人工费成本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某市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布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进行补差并计取税金”;监理单位签复“情况属实,请业主(即某医院,下同)审核明确”;某医院签复“施工单位反映情况属实,请审计确定”(作者注:此处“审计”为原文引用,工程所在地习惯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称为审计)。

联系单中施工单位主张计算人工价差5,489,396元,其计算方法是根据施工期间《某地造价信息》上人工信息价的平均价与2011年第10期《某地造价信息》计算价差。

在该项目招标前,工程属地政府部门某市建设委员会、某市财政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某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某建市[2011]198号),规定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若按该文明确的人工价格指数法计算人工价差953,188元。

(三)停工窝工索赔。停工窝工索赔7份联系单,主张4,772,357元。A某在鉴定过程中出示7份,监理公司签证“情况属实,相关费用请业主审核确认”,但某医院没有签证。某医院主张该联系单未得到签证,不能计算费用。

(四)提前竣工奖励。A某在鉴定过程中提交7份签证顺延工期269天的联系单,原合同工期670天,顺延工期后的合同工期939天,而实际工期只有710天,提前229天竣工,A某主张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提前竣工奖励1,612,324元。某医院主张工期签证本意是其不向施工单位主张工期索赔。上述涉及的工程联系单少量有建设单位签证,大部分工程联系单仅有监理单位签证,没有建设单位签证。

(五)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扣除。某医院主张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到位,要求扣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A某主张项目经理已到位并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三、鉴定情况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内容

1.某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2.人民法院2017年3月14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2017年5月4日的《鉴定笔录》、《询问笔录》。

3.当事人提交的施工合同、打桩记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技术联系单、竣工图等工程技术资料和证据材料。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况

1.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根据送鉴资料、案情及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三方当事人对送鉴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现场勘验、独立计算、发出征求意见稿、就当事人反馈意见约谈当事人、鉴定核对及第二次现场勘验,就当事人反馈意见中重大问题召集鉴定机构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鉴定成果复核和调整,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2.鉴定依据

1)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现场踏勘记录、约谈会议纪要、人民法院转寄的鉴定补充资料、当事人对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某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某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某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某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相关期《某造价信息》、相关期《某地造价信息》及相关定额解释。

3)某市建设委员会、某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某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某建市[2011]198号)。

3.鉴定方法

1)鉴定人员选派的方法

本鉴定项目争议标的较大,争议事项较多,且涉及土建、安装、市政三大专业。从项目规模、标的额和专业胜任能力考虑,我们选派五名有丰富施工经验和造价鉴定实践经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组成鉴定项目组。

2)鉴定资料交接与真实性确认的方法

对于鉴定资料交接与真实性确认,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所有鉴定资料均由人民法院事先开庭质证,确认鉴定资料真实有效后,再移交给鉴定机构。现实因工程造价鉴定涉及的资料繁多,法官对工程造价鉴定所需资料不了解,存在专业上的障碍,且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超负荷办案,故往往要求鉴定机构自行接收鉴定资料和确认真实性,而鉴定机构为推进鉴定进度,往往被动接受这个方法,也是现实的无奈之举。在此现实之下,做好鉴定资料交接尤为重要。

本次鉴定的做法:(1)鉴定人员认真审阅人民法院已移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经验,列出鉴定所需资料清单,书面发函给当事人,要求提交。(2)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后,鉴定人员进行审阅,备注自己关注的问题。(3)由于组织质证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鉴定机构可以约谈双方当事人,就资料的真实性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真实性无异议部分作为鉴定依据,对鉴定资料真实性有异议部分做好记录。(5)约谈过程做好影像记录,并形成书面的约谈纪要。

3)现场勘验方法

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程序,是鉴定人员直观了解工程现状,维护客观公正的基础。根据人民法院要求,本次鉴定现场勘验由鉴定机构组织,通过电话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认现场勘验日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现场勘验前,项目鉴定组工程师进行认真准备,将资料审阅过程中鉴定人员关注的问题和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真实性有异议部分作为现场勘验的重点。同时,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竣工图纸的真实性进行校核,对施工不清晰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现场勘验过程中,及时拍照取证,避免后续重复劳动;现场勘验结束,形成现场勘验纪要,请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以固定勘验成果。

4)工程量的鉴定方法

本次鉴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按竣工图、施工联系单、现场勘验纪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某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单价的鉴定方法

本次鉴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1)合同中若有相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则按投标价;(2)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同口径计算确定;(3)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所采取的“计价依据”及优惠水平按投标同口径组价;(4)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5)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发生变化,或工程联系单发生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其投标单价不变,只计补主材价差(即施工当期信息价和投标时的主材价之差,无信息价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的主材价为准)和税金,其余一律不调整。

6)各项取费的鉴定方法

本次鉴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措施费按实结算,各项费率均按投标口径鉴定。

7)争议事项的鉴定方法

本案争议事项涉及金额高达约1,624万元,成因复杂,历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间无妥协空间,是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为客观公正地完成造价鉴定任务,避免因鉴定人员的认知偏差导致鉴定质量风险,我司通过二十多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已建立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会商决策制度。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事项,从专业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申请召集鉴定机构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会商决策。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人员的申请,在鉴定机构内随机抽取五人及以上单数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组成质量委员会并召开会议。会上,鉴定人员要介绍具体争议事项,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与会各委员逐一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讨论,通过这一形式发挥集体智慧共同研究协商具体疑难问题,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民主集中制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会商决策的鉴定意见,由鉴定人员通过约谈当事人、鉴定核对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协商性意见,并形成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约谈纪要,亦可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当事人间的协商性意见。

对于无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商性意见的争议焦点及鉴定难点问题,鉴定意见书中列示争议问题及选择性鉴定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寻求在法庭审理阶段解决问题,避免“以鉴代判”。

8)出庭作证的方法

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是鉴定人员的义务。虽然对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有要求,但实践中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尚是小概率事件,根据我们的统计,约20%左右的鉴定项目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此现状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普遍缺乏出庭作证经验,极易在庭审中紧张或发挥失常造成鉴定质量事故,因此出庭作证的方法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非常重要。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我们采用下列方法:

(1)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要求当事人将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质证问题提纲先行发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质询问题,组织工程师温习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和鉴定项目的合同约定,事先草拟答复意见及答复意见的备选方案,供出庭质证的鉴定人员临场决断。

(2)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前,应准备并携带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避免在当事人或委托人要求出示时拿不出,造成不必要的紧张情绪。

(3)强化心理准备。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应依法、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个别律师习惯性用庭辩技巧发问与鉴定事项无关问题,可以当庭请示法官或仲裁员,不予回答。

4.鉴定意见

1)本工程建安工程鉴定结算造价为92,742,759元,不包括争议造价,争议造价请法庭审理后裁定。

2)争议造价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材料价格涨跌调整价差

因主要材料在施工期内是下跌的,若是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入负差,由发包方受益,材料价差经审核为-4,368,910元。若非承包方原因延迟竣工,参照某建市[201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责任与风险分担原则的第2项规定,由承包方受益,不扣除负差价,则材料价差为0元。请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和举证情况裁定采取何种价差调整方式。

(2)人工价格涨跌调整价差

因人工价格在施工期内是上涨的,若是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补差为0元。若非承包方原因延迟开工,按照监理公司、某医院已经签证、未作否定意见的《2013-5-15工程施工联系单》,施工单位的联系单申请“人工费成本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某市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所发布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进行补差”,人工价差按此方式审核鉴定为5,489,396元;若按照联系单之外的另一种方式,即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某建市(2011)198号文的人工价格指数法补差,人工价差经审核鉴定为953,188元。请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和举证情况裁定是否可以补差及采取上述何种方式补差。

(3)停工窝工索赔7份联系单,A某主张4,772,357元,均是某医院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场地交付不及时、修改的设计图纸交付不及时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导致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窝工产生损失。监理公司在联系单上签证“情况属实,相关费用请业主审核确认”,但未在该等联系单后附的具体窝工人数、机械设备型号和窝工数量的附件上签证,没有签证具体内容,联系单附件的真实性存疑。建设单位某医院没有在该等联系单上签证,且某医院在鉴定意见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不应该索赔。鉴于联系单附件的真实性存疑,即索赔损失是否成立待定,故鉴定机构暂未予计算具体金额。该等联系单的索赔是否成立,请法庭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庭审情况裁定。

(4)提前竣工奖励,A某要求按照施工合同中有关提前竣工奖励的约定计算提前竣工奖励,其主张奖励金额1,612,324元。根据人民法院转交的鉴定材料,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670天,实际工期710天,属于工期延误还是提前竣工,需要先行对工期索赔签证的联系单进行鉴定。送鉴材料中,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索赔的联系单数量较多,且该部分联系单仅得到监理单位的签证,没有得到某医院的签证,而该部分工期索赔是否成立恰好决定了是否要计算提前竣工奖励。通过鉴定机构的分析,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不是必然会导致工期增加,其取决于增加工程量的施工进度是否在施工的关键线路。而涉案工程送鉴材料中无施工进度计划的网络图,经鉴定机构催要后,当事人仍未能提供施工进度计划的网络图,鉴定人无法判断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即工期索赔成因是否成立待定,鉴定人无法对工期签证的有效性进行专业判断,导致工期索赔待定。鉴定过程中,权衡监理单位签证意见和无法判断关键线路的两个特殊情况,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鉴定机构暂未予计算具体金额,请法庭根据签证事实和庭审情况裁定是否可认定为提前竣工。

(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扣除,某医院主张承包方项目经理不到位应扣除2,832,143元。由于送鉴材料中没有项目经理考勤资料,仅发现部分工程技术资料上项目经理的签名情况存有疑义,因考勤资料不全面,鉴定机构无法作出肯定性意见,鉴定机构也未予计算具体金额,请法庭根据举证材料和庭审情况裁定。

上述五项争议事项对结算鉴定造价将产生显著影响,限于送鉴材料的完整性,以及部分问题系法律问题,并非纯粹的造价专业问题,故未对其作出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应当支持何方主张,请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举证和辩论情况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可通知我司作出《补充鉴定意见》。

(三)案件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异议问题

1.某医院提出人工价格涨跌调整价差属于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应给予人工补差。

2.某医院提出停工窝工索赔未获其签证,且不合理。

3.某医院提出其工期签证的目的是不产生工期索赔,工期提前奖励不成立。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

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案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为提高出庭效果,经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将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质证问题提纲先行发给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可以在庭审前温习案情,做好准备工作。本案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员当庭答复如下:

(一)人工价格涨跌调整价差

虽然施工合同并没有约定人工价格涨跌可以补差,但本工程实际施工中有另外一个事实“大幅度延期开工约10个月”,这一事实已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医院三方以联系单形式加以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述的人工补差金额是对延期开工10个月而影响人工涨价的具体金额作出鉴定意见,只是进行了定量鉴定,而没有进行定性鉴定,鉴定机构对此并未作出肯定性的鉴定意见,而是作为争议事项列入鉴定意见,由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来认定该由何方来承担延期的责任。

(二)停工窝工索赔7份联系单

某医院聘请的监理单位已签证,但某医院自己尚未签证。该联系单是否有效、索赔是否成立,是一个法律问题,并非纯粹的造价专业问题,故未对其作出肯定性鉴定意见。应当支持何方主张,请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举证和辩论情况作出裁定。

(三)提前竣工奖励

提前竣工奖励涉及项目工期的考核。本项目的部分工期签证联系单得到监理单位、某医院的签证;部分工期签证联系单仅得到监理单位的签证,未得到某医院的签证。当事人间对工期签证联系单的有效性持不同意见,鉴定人提请人民法院对所有工期签证联系单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法律事实确定后,再由人民法院要求鉴定单位作出造价鉴定补充意见。


五、法院采纳情况及工作体会

(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我司鉴定作出的的确定性鉴定意见。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裁定A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施工单位将案涉工程转包给A某,A某系个人无相应资质,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无效。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裁定按确定性鉴定意见的造价结算工程价款,某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中选择性鉴定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材料价格涨跌调整价差和人工价格涨跌调整价差。一审法院认为施工单位和某医院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除合同另列明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人工价格涨跌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2013年5月15日的工程联系单中,某医院也未明确认可同意支付人工价差。另某医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约定的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应当补主材价差的情形。故,虽然施工过程中人工及材料价格均有波动,但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对A某要求增加人工费用和某医院要求扣除材料价差的主张均不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人工价差和材料价差在工程价款中不增不减,已适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应属合理,确认一审裁判。

2.停工窝工索赔。人民法院认为,A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延误系施工单位造成且因此产生实际损失,故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该笔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作者注:该处涉及工程转包索赔时,实际施工人面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问题)。

3.提前竣工奖励。人民法院认为,A某主张该奖励系施工单位与某医院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而A某并非该合同的主体,故其主张该项奖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作者注:本案涉及的提前竣工奖励的前提是工期索赔,而工程转包索赔时,实际施工人面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问题)。

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人民法院认为,某医院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其要求扣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本次鉴定结果采纳情况很好,通过本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历,我们总结有如下体会: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按此原则鉴定造价,可以避免大量的争议,鉴定人员容易取得当事人间的互信,便于鉴定后期促使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协商性意见。

2.鉴定机构内建立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制度,优化了鉴定质量。这一制度是帮助鉴定人员规避风险,准确把握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鉴定机构正确履职、防范风险的手段。

3.鉴定意见书中列示争议问题的选择性鉴定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争议问题给出具体金额,性质的确定寻求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更能保证客观、公正,避免“以鉴代判”,且能推进鉴定进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对的很多问题,在技术层面本身就是多解或无解的,唯有在法律层面才可以有效解决,因此列示争议问题及选择性鉴定意见是较好的方法,也符合现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的精神。

4.出庭作证,事先准备,有助于庭审顺利推进。出庭作证前,尽可能取得当事人将针对鉴定意见书质证问题的提纲,有助于鉴定人员提前准备,为法庭质证提供全面的信息,避免出错。

5.鉴定过程固定相关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及时通过影像记录、书面的约谈纪要、现场踏勘纪要等形式固定阶段性协商成果,避免因当事人的反复而造成鉴定工作的重复劳动。

6.工程转包面临法律环境变化的思考。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完成于2018年1月10日,一审判决是2018年9月19日,二审判决是2019年1月29日,工程转包面临法律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涉案工程鉴定及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尚未施行,A某向某医院主张停工窝工索赔、工期索赔(隐含提前竣工奖励),其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问题,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9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经允许实际施工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清晰、更进一步允许实际施工人代为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的法律环境更有利于实际施工人。


专家点评: (马玉峰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造价知识对诉讼涉及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工程造价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诉求,造价问题与工程合同约定、工期履约、国家行业价格管理政策以及工程竣工质量等问题相互矛盾交织,争议焦点往往无法在工程造价技术层面全部解决,需要鉴定人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取舍原则,出具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定,避免“以鉴代判”。

本鉴定案例是由于工程延期开工,人工、材料发生市场变化,实际施工人产生停工、窝工和费用损失,以施工条件发生改变且建设方迟迟未完成结算审核为由,起诉施工方和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欠款。该工程虽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金额巨大,但工程建安造价的鉴定确认并不复杂,各方对鉴定结论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反映在延期开工索赔方面。鉴于该项目工程延期事实各方无争议,但对延期开工产生的市场人工、材料价差计算以及延期可能产生停工、窝工等索赔方面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鉴定人根据证据事实,对争议事项采用内部造价咨询质量委员会集体会商决策制,在鉴定意见书中列示争议问题及选择性鉴定意见,供开庭和评议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寻求庭审中法律层面来解决问题。案例鉴定过程严谨,争议处理思路逻辑清晰,既避免了因鉴定人员的个人认知偏差导致鉴定质量风险,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造价鉴定争议问题集体会商决策制度,是鉴定机构正确履职、防范风险的重要内控机制。

在本项目鉴定过程中,认定证据虽是委托人的权力,但法庭通常不会在委托鉴定之前对证据材料单独进行认定,在实践中往往基于鉴定工作的专业性、效率性考虑,委托人会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证据材料。本项目鉴定人约谈双方当事人,就资料的真实性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真实性无异议部分作为鉴定依据,对鉴定资料真实性有异议部分做好记录,形成书面的约谈纪要。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保证了鉴定的效率。

在法庭质证环节,要求当事人将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质证问题提纲先行发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组织工程师草拟答复意见及答复意见的备选方案,供出庭质证的鉴定人员临场决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经验不足的缺点,疏解了鉴定人员在庭审中紧张情绪,保证了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准在质证环节的的正常发挥,解决了由此极易产生的发挥失常造成鉴定质量事故问题。

在本项目因工期延期开工造成的人工、材料差价鉴定处理中,处理方式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结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政策指导意见,做出供委托人选择的推断性意见;对于停工、窝工索赔和提前竣工奖励,鉴定人在联系单附件的真实性存疑情况下,以及基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上的工程量分析,提出根据庭审裁定再行补充鉴定的处理方式,上述技术处理不仅在索赔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为后续庭审法官平衡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关系,便捷、合理解决纠纷提供很好的裁决证据依据。

本项目涉及转包施工合同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涉嫌非法转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代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诉讼后,工程计价标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应重新审视;另,“提前竣工奖励”是基于建设方业主提前竣工获取效益为前提,而实际施工人以延期开工顺延工期后的合同工期主张提前竣工奖励是否合理?工期延期后是否产生窝工损失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是否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些争议焦点处理在法律层面和工程法务工期、造价管理层面该案例均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本造价鉴定项目为行业提供了在这些方面很具代表的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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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Yssss1234 发表于 2023-1-8 17: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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