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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 关于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质量问题争议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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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n 发表于 2017-3-24 10: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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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iaoxin 于 2017-3-24 10:04 编辑

一、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问:未经验收即强行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被发包人强行使用,即视为发包人已放弃对建设工程验收的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来拒付工程款。
《司法解释》第13条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我认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二、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系因施工单位拒不向建设方提交竣工资料所致,但该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投入使用,该批准能否构成对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的抗辩?
答:《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回避的,因此“主管部门的批准”不能作为建设方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理由。这种情况应按照《司法解释》第13条执行,即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三、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但已接收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已通知建设单位验收,而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且已接收该工程,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答:《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结果,问题中的发包人接收该工程不应视为是使用该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工程的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已使用该工程则“不符合约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未使用部分”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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