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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1〕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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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zhou 发表于 2017-8-31 09: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贯彻实施《禁用词语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新技术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法制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推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总体目标。争取到2015年,全社会绿色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在全国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5000万平方米。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进一步提高,单位建设用地生产总值比2010年提高20%以上。城市建筑节水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有水平下降10%。住宅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占当年竣工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住宅全装修模式进一步推广,全省全装修住宅面积占当年新建住宅竣工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物业服务进一步发展,全省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非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建筑集约用地。
1.完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市布局,县以上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减少城市出行交通,减轻城市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能耗。提升城市用地尤其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能,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建设。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加强地铁等地下空间通道的规划预留和保护,鼓励结合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推进城市空间复合利用。倡导建设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及河道两岸绿地空间的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
(二)继续加强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对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积极提倡农村新建建筑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重点查清既有高耗能建筑情况,并及时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进行全面节能改造,也可以结合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系统和空调系统等分部分时进行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质量安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3.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加快出台政府机构、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完善用能价格政策,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
4.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严格控制以直接抽取地下水方式发展“水空调”。积极推进沼气、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5.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新建和改造建筑要积极推广应用热泵空调技术、高效节能控制技术和设备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探索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使用,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科学设计和管理。
(三)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广耐旱性树种、节水型植物群落和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
3.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水资源紧缺的城市在制定污水处理等规划时,要同步规划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人工水景的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引导再生水、雨水、河湖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
(四)大力推动建筑节材。
1.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城市规划区内属于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和江河湖海泥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墙体保温和屋面保温的防水技术性能。积极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
2.推进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垃圾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机制,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3.推进绿色施工。制定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和评价标准,全面创建绿色工地。加强施工现场噪声和光污染、水污染控制,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路面和加工场地要硬化,裸露场地要采取固化或绿化措施,切实控制施工扬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五)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建筑环境质量管理。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必须经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场地和其他污染场地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的,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估。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有效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2.加强建筑运行安全监测。加强对大型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地面和建筑变形的监测,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大型市政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倾斜、变形、沉降定期监测机制,加强城市建筑运行安全监测和防范。
3.加强建筑室外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群体特别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继续推进园林城市创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合理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科学配置乔、灌木和草坪,形成良好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在满足城市绿化指标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丰富建筑绿化形式,提高建筑环境品质。
(六)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国家住宅产业化试点省建设为契机,全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住宅建筑工业化、住宅生产经营社会化,推动住宅产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住宅装修一次到位为重点,加快实现建筑业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为重点,加快住宅产业化模式的推广和普及,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创建3个以上的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10个以上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通过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小区超过20个。
2.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和规范,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要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鼓励其他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
3.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建筑经常性维护保养机制,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以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为方向,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一批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4.创新住宅产业运行机制。结合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打造一批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的集聚,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吸收物联网、智能化楼宇、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出台住宅产业化有关规范、标准和制度,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省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投入,逐步增加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建建筑绿色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省建立的科研院所、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扶持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支持。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推广目录内的产品。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支持政策。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以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获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标志的建筑,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绿化且向公众开放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因实施外墙外保温和外墙光电等节能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国家、省确定的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建筑面积奖励、税费减免等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物拆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研究制定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基础标准、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等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五)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重点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要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突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防止低价无序竞争。加强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勘察设计队伍,造就一批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绿色系列工程,深入推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加快培育一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领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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