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工程 备注:上述结算标准含普通项目防雷审查。 二、消防审查 备注: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石油化工等危化品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标准按市政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三、人防审查 备注:按送审人防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四、市政工程 说明:1.工程概(预)算额指委托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按项目工程概(预)算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2.单独设计并单独委托的幕墙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室外环境和景观工程、智能化、基坑支护工程等项目结算标准按市政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附件二 丽水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结算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房屋建筑工程 备注:1.上述结算标准含普通项目防雷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浙江省气象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气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若需出具防雷专业审查结论的危化特种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收费,按浙价服〔2013〕83号规定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建筑面积计费,三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每平方米不超过0.12元。2.住宅小区(或建筑)的地下车库、人防、设备用房、住宅下部的商业部分按公共建筑结算标准执行。3.构筑物项目(管架、管廊、栈桥、烟囱、塔架、水池、筒仓、设备基础等)按市政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二、消防审查 备注:1.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含室内装修专项工程),石油化工等危化品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乙类厂房、仓库及灌区等)结算标准按市政工程结算标准执行。2.以上结算标准含建筑室外消防管网 三、人防审查 备注:按送审人防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四、市政工程 说明:1、工程概(预)算额指委托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按项目工程概(预)算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2、单独设计并单独委托的幕墙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室外环境和景观工程、智能化、基坑支护工程等项目结算标准按市政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五、若建设单位报审时不能提供概算的,房屋建筑工程及有关专项工程按以下平均概算指标执行: 备注:以上为现行定额标准,今后若定额更新需重新调价。 六、以上所有项目单次单项审查费若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节能修改项目每单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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