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法规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

[复制链接]
静静的听 发表于 2018-12-28 09:0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下载币,请点击网页最底的举报按钮,我们会对会员处以3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2、没有下载币怎么办,请点击进入获取下载币方法
3、在回复或发贴前,请认真阅读人人造价网版规,以免被禁言。
4、开通VIP会员,尊享服务期内无需下载币下载附件服务。
5、本站资源为网络收集,其中网盘分享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本站不对其真实性、时效问题负责!

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及办公室、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
2018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流程和建设管理,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保障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后续运营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6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总体原则。
二、工作职责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及企业在项目备案、建设管理过程中应按照杭政办函〔2016〕60号文件明确的要求开展工作,结合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新的发展需求,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各区、县(市)政府或其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成立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推进办),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办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着重抓好本区域内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方案确认、建设推进协调、巡查监督管理等;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企业在杭州市投资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需先行在项目所在区、县(市)推进办进行备案,再按照相关建设要求和技术规范实施,构建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充电设施进行监管。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包含既有停车场改造增建项目、新建建筑配建项目以及独立占地新建项目。
四、项目建设要求
1.投资建设企业应满足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的充电设施运营商相关条件;
2.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需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市)推进办备案;
3.企业应在区、县(市)推进办指导下,优先选择《杭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点规划》中尚未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点位进行选点建设;既有停车场改造增建、新建建筑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按照杭政办函〔2016〕60号文件明确的要求执行;独立占地的新建充电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4.公用充电设施选点、设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须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交通、**、绿化、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
5.企业应与停车场业主(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避免后期纠纷;
6.公用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合理选择设备设施安装位置、充分考虑车辆出入方便和安全距离,确保场地排水通畅、消除触电等安全隐患,完成包含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配套设施、标志标识等方面的建设方案;
7.企业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 33004-2013)、《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附件)和《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2015)等文件和规范要求,在区、县(市)推进办指导下组织公用充电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8.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杭建科发〔2017〕70号)等文件执行。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项目所在区、县(市)推进办核准,并报市推进办备案;
9.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的其他要求。
五、项目建设备案需提交资料
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下列资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区、县(市)推进办:
1.《杭州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
2.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达成意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书、场地租赁协议等);
3.建设方案(包含周边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利因素分析;场地现状照片和平面图、充电设施平面布置图;建设投资规模和预算金额;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配套设施、标志标识等内容的设计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
4.公用充电设施建成后对公众开放的承诺函和接入全市统一智能化管理平台的承诺函;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新建建筑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纳入建筑主体基本建设审批流程,项目基本建设审批通过后,包含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内容的建筑主体相关批复材料可视作建设方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只需向相关区、县(市)推进办递交其他备案资料。
六、项目备案流程
1.企业应将项目备案资料报项目所在区、县(市)推进办进行备案;
2.区、县(市)推进办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和文件;
3.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消防安全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备案证明,同步将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市推进办存档。
4.项目备案有效期6个月,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原项目备案失效。
七、监督管理
市推进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全市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等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并指导区、县(市)推进办做好辖区内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的备案及后续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区、县(市)的年度考核中。
各区、县(市)推进办应加强对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事中、事后日常监督管理。各级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开展巡查监督管理。发现下列情况,根据企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纳入企业不良记录,与企业项目备案、财政补助等政策相关联,视情节严重程度,限制项目备案或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1.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竣工验收、运营标准和技术要求;
2.项目未经备案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地点、规模和内容等进行建设;
3.擅自变更、调整、拆除经备案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配置、转包经营或停止对外开放经营;
4.设备管理不到位,故障率高,处理投诉不及时;
5.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共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备案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外开放承诺函等公用充电设施专有要求除外)。
2.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
3.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推进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194942499 发表于 2019-2-27 14: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lll 发表于 2019-3-4 10: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分享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QQ|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 浙ICP备15035007号-1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网络收集,仅提供给各大网友学习交流使用,本站不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wyst110#qq.com(#改成@)联系,我方将积极配合删除。

GMT+8, 2024-12-24 00:09 , Processed in 0.102506 second(s), 5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