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管理,维护个人会员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浙江省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普通会员。 1.专业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连续5年及以上从事造价工作且专业水平测评合格的造价从业人员,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 2.普通会员: (1)从事造价工作未满5年的造价从业人员; (2)对工程造价学科发展和协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造价领域已经退休的专家、学者以及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任期届满继续关心支持造价行业发展的人士,通过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缴纳会费; 3.向个人会员颁发个人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中价协个人会员自愿互认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获得中价协资深会员、普通会员(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愿选择成为本会自然的相应资格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规定交纳中价协个人会费后,免缴本会的个人会员会费,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1.本人申请退会的; 2.一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3.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6.本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个人会员,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赠送《浙江造价》电子会刊; 2.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3.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颁发学时证明); 4.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参与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5.在本会刊物、公众号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6.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体育、业务竞赛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并在媒介上通报表扬; (二)专业会员 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3.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5.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6.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第十三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向本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1.专业会员会费为200元/年; 2.普通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3.会员类别的变更:专业会员与普通会员之间的变更,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秘书处核准。类别变更时,应按类别补缴本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个人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末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单位可统一申请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减免 1.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免缴个人会员会费; 2.中价协个人会员免缴省协会个人会员会费; 3.单位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及以下标准缴纳的可以免缴1名个人会员会费; 4.会费按5000元/年及以上标准(含中价协会员单位)缴纳的可以免缴2名个人会员会费; 5.其他符合免缴个人会员会费条件的。 第十九条 会费管理 1.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审计部门财务审计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按规定为个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用挂号信邮寄至单位会员财务部门或者个人。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本会可以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讨;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管理,维护个人会员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促进浙江省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个人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普通会员。 1.专业会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连续5年及以上从事造价工作且专业水平测评合格的造价从业人员,与工程造价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 2.普通会员: (1)从事造价工作未满5年的造价从业人员; (2)对工程造价学科发展和协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造价领域已经退休的专家、学者以及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任期届满继续关心支持造价行业发展的人士,通过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缴纳会费; 3.向个人会员颁发个人会员电子证书。 第八条 中价协个人会员自愿互认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获得中价协资深会员、普通会员(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专业人士,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自愿选择成为本会自然的相应资格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按规定交纳中价协个人会费后,免缴本会的个人会员会费,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1.本人申请退会的; 2.一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3.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6.本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会员申请退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行规行约的个人会员,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赠送《浙江造价》电子会刊; 2.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优秀工程造价成果奖评选、优秀论文评选、优秀个人会员评选等活动; 3.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颁发学时证明); 4.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参与国内外的交流等活动; 5.在本会刊物、公众号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6.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文艺、体育、业务竞赛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并在媒介上通报表扬; (二)专业会员 除享受普通个人会员的服务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2.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3.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5.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相关专业资料; 6.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能力的推介机会。 第十三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情况; 5.按规定向本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6.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1.专业会员会费为200元/年; 2.普通会员会费为100元/年。 3.会员类别的变更:专业会员与普通会员之间的变更,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秘书处核准。类别变更时,应按类别补缴本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个人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末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单位可统一申请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减免 1.中价协资深会员、中价协调解员免缴个人会员会费; 2.中价协个人会员免缴省协会个人会员会费; 3.单位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及以下标准缴纳的可以免缴1名个人会员会费; 4.会费按5000元/年及以上标准(含中价协会员单位)缴纳的可以免缴2名个人会员会费; 5.其他符合免缴个人会员会费条件的。 第十九条 会费管理 1.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审计部门财务审计和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2.按规定为个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用挂号信邮寄至单位会员财务部门或者个人。
第六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本会可以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讨;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财政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9年 月 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