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为保障《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协会及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违约投诉、举报、申诉,并组织调查、核实,及时认定处理等工作,并建立签约企业的信誉档案,检查并记录履约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宣传。 第二章 公约的签署 第四条 《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五条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本企业签署《自律公约》,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约书一式三份,企业、协会及所在市级协会各存一份。 第六条 签约企业应向其分公司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签署《自律公约》;本公约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违法违规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三章 自律监督 第七条 企业签约后,协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通过组建调研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受理举报、投诉等,对签约企业履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各市级协会配合协会及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其市地的签约企业或企业分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协会。 第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协会向协会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成员应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为投诉方保密相关信息;诚信自律委员会成员与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建立企业信誉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会网站上设专项平台,及时公布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查实的违约行为。 第四章 签约企业自律奖惩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自愿签订《自律公约》,可在信誉档案上记录良好行为一次;年度内无违约行为的企业为《自律公约》执行良好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表彰。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违反公约相关规定的,记入信誉档案,视违约情况轻重进行自律性惩戒,包括责成整改、信用评价扣分、业内通报等方式。 企业及其分公司出现违约行为,由所在市级协会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上报协会,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或所在市级协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协会或所在市级协会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自律条款第十三条细化说明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分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与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没有款项收付关系,或者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合同中载明的承接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将承接的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全部业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接的全部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五条 自律条款第十六条细化说明 对于公开招标的造价咨询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1)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没有限制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下同)不得高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120%;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不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60%至80%;(2)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不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60%至80%;(3)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违约备案调查 1.登记备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案。 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书面举报--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寄至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693号401);电子邮件举报--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举报邮箱zjsjsgczjglxh02@.com)。 2.调查取证 诚信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证据搜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或以其它方式阻挠、拒绝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规则 1.诚信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受理的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 2.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3/4以上主任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3.诚信自律委员会应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解释说明; 4.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主任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所有参会主任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5.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6.当事人如对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7.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惩戒执行 1.《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经企业签约后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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