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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施工合同第六条司法解释二精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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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8-5 17: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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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精读要点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期顺延主张;

施工合同约定逾期未提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详细解读

该条款内容在《北京高院 2012 年解答》第 26 条、《浙江高院2012年解答》第六条和《广东高院 2017 年解答》第 20 条中已有所体现。因此,我们主要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9.1 款规定,对承包人的索赔程序及其应重点把握的实务要点进行讲解。

一尧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袁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及时确认袁亦为后续主张工

期顺延打下基础

《示范文本》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

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当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索赔事件时,必须按照严格的步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每个步骤之间都是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步骤未做到位,都可能对索赔是否成功产生决定性影响。一个完整的索赔流程必须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 2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简要说明索赔事由。

第二步:在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再次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还应当重点注意两点:提出费用及合理利润索赔的,应在索赔报告中明确索赔的具体金额、金额的组成、计算方法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提出工期索赔的,应在索赔报告中明确索赔工期的天数、要求顺延工期的起止日期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三步: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承包人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内继续递交索赔报告,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并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包括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长天数。这里的合理时间,我们建议与上一次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的间隔不要超过28天为宜。

第四步,在索赔事件结束之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的索赔报告,列明最终的索赔金额及工期,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二尧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应重点把握准确时间节点尧资料要求及接收对象袁避免野逾期失权冶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执行 28 天的时间节点(注:如专用合同条款变更了28天期限,则应优先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下同)。承包人及承包人现场代表,要做到熟悉合同、熟悉项目情况、熟悉合同约定节点,一旦发现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费用增加或利润有损失的,应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承包人将丧失索赔的权利。

第二,按照索赔步骤依次递交相应材料。承包人需注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导致逾期索赔失权的是逾期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而非“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内容较为简洁,只需要说明索赔的意向和索赔事件的理由,但索赔报告要详尽得多,需要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此,我们建议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先行提交简单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简要阐明索赔的意向和索赔事件的理由,确保将索赔权稳妥放入囊中,待索赔事件终了后,再行收集资料、计算费用、工期和利润,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但是,承包人也需要重点注意,极少数发包人会在上述四个步骤基础上,对(2)(3)(4)环节均设定“逾期失权”条款,即承包人的有效索赔必须同时符四个步骤的时效要求,任何一个步骤未满足都将视为已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第三,索赔材料的接收对象。通用合同条款仅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并未要求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递交或者抄送发包人。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是监理人的委托人,监理受发包人的委托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的效力等同于向发包人递交了相关索赔资料。但是,很多发包人在合同中会对监理的权限作出限制,比如约定监理无权处理承包人的索赔、无权办理签证等。此时,承包人应直接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递交索赔资料,以免出现承包人虽在 28 天内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及(或)相关索赔资料的,但接收人无处理索赔事宜的权限导致承包人丧失索赔权。从全面保障承包**益的角度,我们建议,不论合同作何约定,承包人均直接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索赔报告并抄送监理。

附: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
《北京高院2012年解答》

26、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浙江高院2012年解答》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
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广东高院2017年解答》
20.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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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F6408ZJHY 发表于 2019-8-13 12: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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