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公建[2019]11号
各部室:
《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6月发布以来,经前阶段的试行、效果评估、征集意见、建议,并形成修订稿。现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2019年12月30日
舟山市公共项目建设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实施监管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控制管理工作,使项目建设各阶段工程投资额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最终实现投资控制管理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涵盖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负责实施监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中心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参与本中心建设项目实施的各单位(包括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立项审批阶段投资控制 第六条 立项审批阶段投资控制要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经济指标论证等。
第七条 根据《关于加强市公建中心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舟建发[2019]8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立项报批及设计方案审批,本中心在项目前期适时参与。立项审批阶段本中心主要配合建设单位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论证确定)。
第八条 加强技术经济指标论证。原则上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对投资估算进行充分论证。投资估算需充分考虑场地现状、外部配套、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形式、设施设备、附属工程、土地费用、人防费用等。
第三章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 第九条 设计阶段投资控制要点:多方案比选、设计优化、限额设计、概算细化等。
第十条 方案设计阶段应采用多方案经济性比较,以建设单位的功能需求为导向,对设计内容进行科学的价值功能分析,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最优、投资最合理的方案,使建筑功能与投资形成有机的统一。做到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并结合市场形成科学、合理、准确的投资估算,作为下阶段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方案设计阶段还应对装饰装修、基坑方案、结构方案、景观绿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分析优化方案设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严格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开始时,对总图布置、建筑平立剖、设备选型、材料选择进行充分比较,研究实现投资控制的具体措施,并将投资限额分解成各专业限额,分块进行限额设计,同时对各专业设计进行造价核算,发现超过限额时及时分析原因,修改设计或适当调整限额,确保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施工图预算控制的目标。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阶段还应全面审查概算的完整性、准确性,避免重算、漏算,重点审查概算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收费标准,是否正确使用定额、指标、费率等。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重点审查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规定、施工图质量和深度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等。在施工图出图前,工程管理部或代建单位应从图纸技术合理性、施工可行性、工程造价经济性不同角度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以提高设计质量确保设计完整性,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失误或遗漏,造成投资增加。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应确保完整性,各专业工程(水、电、暖、智能化、绿色建筑、装饰装修、室外配套工程)必须同步到位。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并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介入协助投资控制管理。
第四章 招标阶段投资控制 第十七条 招标阶段投资控制要点:复核工程量清单、技术措施费、减少暂估价项目、合理选择材料品牌等。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组织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内部审核。尽量减少暂估价和二次招标项目,确需列入专业工程、设备材料等暂估价的应有明确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重点审核工程量的调整及结算办法、变更价款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差等影响造价调整的条款。
第二十条 在充分熟悉工程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定设备、材料品牌。对特殊的、重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对比各品牌产品的质量及价格,并向有关机构和厂家询价,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逐步建立通用设备材料的备选名录库。
第二十一条 将招标控制价与概算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可能突破控制目标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并提出相应的修正或调整建议,确保控制价不突破概算中的建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不得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内容,并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实施阶段投资控制要点:减少设计变更、严格合规签证、认真审核进度款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图纸会审工作,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管理部或代建单位应组织进行设计交底,要求施工单位核对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及时上报增减项目造价汇总,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和施工单位对差异部分进行讨论,并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投标文件里所申报的设备材料品牌、规格、价格进行采购,不随意变更设备材料的品牌和规格,避免更换设备材料导致的价格签证和投资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着重要检查和分析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合理、科学、经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隐含的索赔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及合同费用调整。对各种形式的变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审查,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重大变更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经济签证,经济签证的办理原则及程序应按照本中心规定执行。注意收集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现场签证应依据充分、必要。对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签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签证手续,保证签证的客观性、经济性、合理性。平时要加强预见性和主动控制手段,尽量减少签证发生。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列入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概算的内容和费用额度内严格控制使用。
第三十条 批复概算内容外确需增加的费用或项目,如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的,须编制详细的概算执行数据分析,在不超概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格进度款支付审核,确保不超额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投标价为基础,以月进度报表为依据审批应付款项。为保证月进度报表的准确性,须进行现场复核工程计量并与投标报价进行组价对比,对多报的工程量和不符合要求的组价进行修正,按规定时间和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批上报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造价控制实施动态管理,按月审核变更、签证,并及时与初步设计概算各分部进行比对,及时纠偏。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项目增加,工程价款额增加超过20万元的,应及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补充协议须附具体报价明细。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支付台账,按建设项目、费用类别等分别建立各项目的月投资报表,并定期与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核对,以便及时掌握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投资控制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阶段投资控制要点:复核竣工图、结算资料、经济指标统计等。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工程管理部或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整、规范地上报竣工结算资料。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或代建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确保竣工图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结算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回复审核单位的答疑,配合审核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积极做好各方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管理部按照本中心规定组织履行结算款支付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计划财务部做好工程竣工项目结构、面积、造价等有关数据的统计,进行工程项目的后评估,并作为以后相关建设项目的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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