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 m1 a6 K! z5 h" X9 S) w) V3 N3 _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时间计算的补充通知 % J0 q1 R7 Y" [5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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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住建发〔2020〕55号
( l/ Y& R" x( d% g$ Z, U* S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鹿城区房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E' E6 ^# n! O; @5 W: }1 Y4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委发〔2020〕5号、温政发〔2020〕3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9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核定建筑工程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延误的时间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但也有反映开工后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回造成的工期延长,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存在一定的困难,希望主管部门予以进一步的明确。为此,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部署,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温州新冠疫情防控对工地复工的影响实际,经认真研究,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和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时间计算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工期延误时间应按照实际开工时间与计划开工时间对比进行测算。如果有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安排并且报送发包人或施工监理审批的,以专项计划为准;没有专项计划的,施工组织安排或进度计划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工组织安排、进度计划为准;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一般为农历正月十五)。 二、因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部分重点疫区的建筑工人不能及时返回,从企业备案开(复)工时间开始,再给予最长不超过14天的建筑工程开(复)工准备期。 三、商品房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时间原则上等同于建筑工程工期顺延时间。 , D3 E" q" F& [, N8 W, W* \
+ R8 i* M- S* e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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