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加强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强化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提升监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章 安装要求 第二条 台州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三条 视频监控安装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数量应确保每个单位工程的楼层作业面能满足网上巡查和日常抽查需要,原则上每台塔吊上应安装一台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不低于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 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4个;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需再增加1个监控点; 3.周边环境复杂或规模特大的工程项目,视频监控点安装数量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相应增加,其中施工现场有多个出入口的每增加1个出入口相应增加1个监控点。 第四条 视频监控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工地进出口大门处、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重大危险源等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有利位置,确保能显示整个项目出入口处的人员、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最大可能地反映主要场所的施工状况。 (二)监控点应尽量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无需迁移的地点,以避免多次拆除和重新安装。 第五条 视频监控的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部摄像机清晰度均应达到1100TVL以上。塔吊等重点部位应安装1080P摄像头。每个项目至少安装1个高速球型摄像机,光学变焦能力达23倍以上,并具备防雷、防水、防尘以及防强震功能,支持快速聚焦功能。大门口、重大危险源、钢筋加工场等重点区域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200万像素(含)以上,其它摄像机的有效像素应达130万像素(含)以上。 第六条 企业和项目部要加强检查维护,确保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不得恶意拆除、破坏在线监控系统。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可在任一家网络运行服务商中自主选择,采用租赁或自行购买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式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和网络运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施工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负责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应每天使用企业帐号登录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系统,及时通过在线视频检查本公司承建项目的施工情况,每个项目的网上检查频次每周不少于3次。 对网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质安科人员到现场核查,相关处置情况一并记入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质量员等应及时下载《台州建筑业管理》APP,并保持实时在线,及时接收企业、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收的信息反映问题及时处置并以图片形式回复。 第九条 监理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监理单位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的一项重要手段。监理项目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理单位每周不少于2次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通知现场项目总监到现场处置。 施工现场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载《台州建筑业管理》APP,并保持实时在线,及时接收监理单位、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收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处置并以图片形式回复。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在线视频监控查看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发现问题时应截图,简单描述后及时发送至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并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网上复检或到现场核查。原则上,对各项目的网上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同时抽查本区域范围内各施工、监理企业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当地主管部门账号权限分配;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网络运行服务商和我局。 第十二条 我局将不定时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同时抽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各地管理员账号权限分配;负责系统相关政策制订解释工作;遇有故障及时联系网络运行服务商予以解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时限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书(见附件)为准)止。工地进出口大门处视频监控点在工程竣工初验后方可拆除;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处视频监控点在屋面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重大危险源等部位视频监控点应在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对以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一)处于重大危险源(如深基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三)发生过安全事故的项目;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停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人员到位情况;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三)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出现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或安而不用等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书面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2分;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相应人员再记4分并报当地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取消该项目的创优创杯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总监等对各监控中心或监督人员发出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未及时整改或已整改但未及时回复闭合的,每次记具体责任人员1分。 第十八条 在我局组织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检查时,发现施工企业有一个项目未按本办法要求落实视频监控,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3分,取消该项目的创优创杯资格;发现有3个项目未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对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3分,取消该企业当年的创优创杯资格;发现6个及以上项目未按要求落实视频监控,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对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3分,取消该企业当年起连续2年的创优创杯资格,并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1次。对全市抽查结果连续2次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取消该地当年所有项目的市样板工地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专人加强对已安装视频监控在线状态的管理,发现设备未在线的,应在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台州市在线视频监控所需费用预算定额已列入,施工单位投标时不得竞争下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