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经验分享] 审计中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复制链接]
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20-8-20 14: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下载币,请点击网页最底的举报按钮,我们会对会员处以3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2、没有下载币怎么办,请点击进入获取下载币方法
3、在回复或发贴前,请认真阅读人人造价网版规,以免被禁言。
4、开通VIP会员,尊享服务期内无需下载币下载附件服务。
5、本站资源为网络收集,其中网盘分享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本站不对其真实性、时效问题负责!

在日常的工程审计工作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但在施工合同价款专用条款中这样写到:“本工程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材料价格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或同期定额信息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时,承包方要求根据全部竣工图纸据实结算。

一、案例背景

审计某市政工程标底价为296万元,中标价为280万元,合同签订价款结算方式为上述约定情况。如果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价为360万元,其中:工程变更增加2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340万元。如果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工程结算价为300万元,其中:工程变更增加2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280万元。两种结算方式相差60万元。为何同一工程分别按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结算会出现不同的结算结果,且差额之大呢?究其原因:甲乙双方签订了违背招投文件的施工合同。那到底以哪个为准?也就成了结算双方极力争辩的焦点。

施工方观点是应以合同为准,其理由有二:一是建筑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文件范围内,不具有约束力;二是施工合同是在招标之后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按合同执行。审计中究竟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以施工合同为准,下面笔者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便于我们在今后的类似审计中分析把握,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以理服人。

二、招标文件能否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目前持否定态度者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过程,可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因有三: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作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招标人为某种目的(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能力、资质、信誉、工期、造价等方面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所有投标人在认为自已各方面均具备满足上述要求时才决定参加投标,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均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部分重要事项,如工期、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承诺。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如没有招标文件实质条款响应的按废标处理,简单地说就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文件也是投标人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在合同程序上看要约和承诺是两个必须程序,它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内容上也是要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包含:投标书及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其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标书及附件均响应了招标文件条款,也体现了招标文件精神,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一个延伸和隐含。

综上所述,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能否以施工合同为准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投资额大、使用时间长、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性,所以国家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以下三类重点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实施效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国家、社会公共和第三方利益。我们投资审计对象往往是上述三类工程。

单从表面上看,施工合同只涉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而实际上还应隐含第三者利益。如果未中标人事前知道施工合同可不按招标文件签订,投标报价可以定的更低,这样就有机会中标,并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利润。施工合同如果没有按招标文件签订,既不能体现招投标法的公平、公开、公正精神,又损害了未中标人和国家的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两条更加明确表明,如果施工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的是无效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以施工合同为准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四、笔者认为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是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而签订的,并不是简单地雷同照搬。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会导致无效合同。

当然,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总结,施工合同审计的十个重点:
一、关注发包方与承包方

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是施工合同双方直接的行为主体。对发包方主要应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来源问题。

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等,看是否是转包商或“皮包公司”。特别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或下属的工程处(队)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

二、关注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并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两个部分: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2、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

三、关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条款

看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填写是否准确;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填写是否详细;双方不能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时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等项的填写是否清楚、明朗。

四、关注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款

审查填写的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否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之一,约定一种写入本条款。

五、关注工程预付款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条款,应重点审查填写的第24条款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

六、关注工程进度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进度款,填写第26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5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

七、关注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正规的施工合同第27、28条款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八、关注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督促甲乙双方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要审查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是否真正起到了制约作用。

九、关注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

一般合同中都应注明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和处理方法。施工合同第37条款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只要双方同意可任选其一,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十、关注补充条款

需要补充新条款或条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审查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坚决杜绝“阴阳合同”。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QQ|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 浙ICP备15035007号-1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网络收集,仅提供给各大网友学习交流使用,本站不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wyst110#qq.com(#改成@)联系,我方将积极配合删除。

GMT+8, 2024-12-24 04:07 , Processed in 0.108361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