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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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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造价网 发表于 2022-9-7 14: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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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嘉兴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2年7月29日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形成争先进、创一流的良性竞争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为本市建筑行业综合性荣誉。获评企业在党的建设、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应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卓越,所在企业各项指标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参加评选的单位须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连续从事建筑活动五年(含)以上。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次评选原则上企业数量不超过35家(建筑工程总承包15家,基础设施类总承包5家,专业承包5家,监理企业5家,勘察设计企业5家),个人不超过5人。
  第五条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组织机构完善、制度健全,充分发挥党建统领作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坚持弘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二)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经营业绩优良,工程创优成绩突出,近二年至少获得过一项省级以上质量、安全奖项或示范工程称号;
  (三)申报企业评选年度内对嘉兴市地方财政贡献突出,起到行业引领作用;
  (四)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人才培养、职工权益保障,企业凝聚力强。
  第六条  企业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
  (一)建筑施工总产值同比下降15%以上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二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越级上访事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方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须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任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锐意改革,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企业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五)企业经营作风端正,守合同、重信用,工程质量优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企业稳步发展;
  (六)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在领导班子中威望较高。
  第八条  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由市建设局组织评选,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企业填写“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申报表”,个人填写“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选申报表”,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数据、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建设局申报,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和企业家并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拟评选结果名单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
  第九条  申报企业不得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违者视情节轻重,取消该企业或个人的参评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考核表
        2.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评选申报表
       3.嘉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评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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