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承包方引起的工期延长,如何进行材料及人工调差? 基本情况: 某大型综合体公建项目,地下3层,地上12层,总建筑面积302360.61㎡。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方风险范围。承包方于2015年12月2日开工,因设计调整等原因,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全面停工,直至2017年10月1日才全面复工。由于停工时间较长,其间人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发生较大的争议。 【评注】 因设计调整而引起的停工,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在停工期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方有权提出价格要素的调整。 承包方意见: 全面停工之前(2017年3月31日前)已完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口径结算。 重新开工之后,由于人工和材料价格大幅度的上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浙建〔2012〕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以下简称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即“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的原则,承包方对2017年10月1日重新开工后所完成工程量,由于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所造成的风险幅度不予承担。 对201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补差部分价款,应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即发生的价差100%纳入当月进度款支付),合同双方应根据当月已完工程量按造价信息中的所有人工及材料价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中的所有人工及材料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 【评注】 承包方所引用的文件条款比较精准,这就为项目调解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同时,承包方采用了过程解决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因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发包方合同利益尚未实现,需要承包方的积极配合,其合理诉求容易为发包方所接受。 发包方意见: 材料价格涨跌属不可预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涨跌风险。 2017年3月31日停工,工程处于第二层地下室土方开挖阶段,如不停工地下室底板预计在5月才能开始浇筑,投标期2015年9月与2017年5月钢筋价格对比,以圆钢(综合)为例,2015年9月信息价为2432元/t,2017年5月信息价为4167元/t,钢筋价格在停工之前已经大幅涨价。 根据合同第12.4.1条约定,施工过程中增加的任何费用,全部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材料调差需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 【评注】 发包方提出的调差结算时间的理由比较合理,但对是否应调差及如何调差理由依据不足。 调解意见 根据双方的会议纪要,工期延误责任明确。对工期延误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文件执行,即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方不得扣回价差”。 对于2017年3月31日全面停工之前已完工工程量的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按原合同口径进行结算;对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复工以后至原合同工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对合同调差范围内的人工、材料的价格,按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中“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进行调整,不再承担人工、材料调差的风险幅度;对于2018年8月28日以后超过原合同工期完成的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累计日历天数内完成的工程量,对人工、材料、机械(含机械设备、周转材料)价差调整均按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规定的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即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费用由承包方受益,价格调整按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中“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的规定执行,不再承担人工、材料调差的风险幅度;对上述价格调整引起的材料价差纳入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评注】 因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如何进行人工和材料的调差,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经常发生争议。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分清延误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所引用的政策文件或合同条款约定规定,按不同情况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为双方所接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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