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某市安置房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模式。本项目基坑围护施工图中支护锚杆设计有“浆囊袋注浆锚杆”和“普通土钉锚杆”,而工程量清单只列了一个清单项目“010202008001土钉”,项目特征描述为“锚杆设置D25三级钢,详基坑剖面图”。 【评注】 浆囊袋注浆锚杆是近年来刚推出的新支护工艺,浆囊袋是本锚杆技术的核心,是有别于其他类型锚杆的特征。由于通常的锚杆注浆工艺对浆液扩散无法进行控制,采用浆囊袋后,水泥浆注入浆囊袋内,浆液的扩散受浆囊袋引导制约,从而保证浆液在可控范围内扩散,施工质量比较容易控制,还提高了锚杆的抗拔力,锚杆的密度可以大幅度降低,从而节约造价。 承包方意见: 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提及“浆囊袋注浆”字样,且引用清单条目又为土钉清单,故承包方投标报价时按普通土钉锚杆报价,实际施工中两者价格相差较大。而且施工图剖面较多,其中也有普通土钉锚杆剖面图。因此,承包方要求“浆囊袋注浆”锚杆按其施工工艺要求,参照原投标报价口径重新组价。 【评注】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中项目编码“010202008土钉”项目特征要求描述:“1.地层情况;2.钻孔深度;3.钻孔直径;4.置入方法;5.杆体材料品种、规格、数量;6.浆液种类、强度等级。”本清单未按清单指引中的特征要素完全描述到位。 发包方意见: 由于浆囊袋注浆说明篇幅较多,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可能长篇赘述把所有内容都描述一遍,且部分内容也不一定能用文字表达清楚,因此,清单特征描述“锚杆设置D25三级钢,详基坑剖面图”是可行的。另外,承包方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该条特征描述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发包方认为结算时应按原报价计取。 【评注】 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杭建市发〔2018〕57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符合《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要求,具体、准确、完整,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清单特征描述的完整性不体现在文字内容的多少,而是应将影响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详见图纸或图集仅作为辅助参考。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权力。”故投标人无权修改清单,如有疑问可以在招标阶段提出,由招标人统一发布补充、答疑文件修正。同时,招标人也不能认为投标人不提出清单疑问而转嫁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 调解意见: 本工程图纸设计两种工艺做法造价有差异,而清单描述未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造成的争议应由发包方负责,因此,浆囊袋注浆锚杆可参照投标口径重新组价。 【评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清单质量问题责任在招标人。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中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合同第12.1条第3款单价调整约定:“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故本清单项目应参照合同约定重新调整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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