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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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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ie 发表于 2022-12-16 16: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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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13版清单计价规范》”)发生了一个根本性变化,由原来的“GB 50500”变更为“GB/T 50500”,即《清单计价标准》正式作为推荐性国标,不再存在强制性适用的条文。9 T; Z0 m! H3 ?8 b

9 G+ r% T8 h+ p! T《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主要调整的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不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本次将其清单计价规范更改为推荐性标准,尊重和强调意思自治。是一种进步。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本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发承包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常见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必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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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实践中,对某事项的理解出现争议而合同又没有约定如何处理时,当事人一般引用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支持己方观点的理由之一。例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误等情形时,承包人可能会依此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裁判也以此作为依据认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再比如《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的情况下,会以此作为请求确认措施费包干的约定无效而应该按时结算的理由之一。那么,工程量清单作为推荐性标准后,当注意其法律效力的变化,再利用其中的某些规定作为理由时已经从根本上失去了基础,除非双方合同约定适用这些条文。# _7 V# J- q! F9 e

4 N3 }7 @; i, y( {! W' _+ |基于上述变化,相关主体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转变过去的一些思维模式,正确应对。- d$ c' }( ^+ z* m! B; q) A; I  h

- @) ]3 D& B/ B$ B) {) r1 u- |1 A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 ~9 `. e  w. ^! T" y- Y& b2 T

- i$ [/ f! c+ F/ X  z8 l. L* R一、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 j9 g, i# M% c

: f5 j- J* t9 x9 B/ P% w& i《清单计价标准》第1.0.3条规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的原则。”这也是《民法典》第4、5、6、7、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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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适当改变处于强势地位的惯性,不应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提出要求时,应考虑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过分强势未必利于项目的正常推进。如发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3.3.3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根据《清单计价标准》3.3.4条的规定,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格事项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分担风险和损失,按《清单计价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再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5.3条规定:“当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下,应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再行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a9 }! j# e7 S

- g4 l, J( l( q总之,《清单计价标准》很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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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1 i- A3 \% f# C) g二、强化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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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T" {% |4 ~% ^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将法律的思维融入项目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一些项目中,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的经验,再加上发包人天然的强势地位,在工程款的结算方面,承包人很有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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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许多已经由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规定了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更应当熟悉整个工程造价法律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清单中的条文规定。例如,《清单计价标准》删除了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造价鉴定、合同价格调整中的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规定,上述情形均由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制,如果无专业法律人士辅助或管理人员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极易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9 |: O* ~) Y9 h& A6 O/ Q2 Q

- K* g, h# e/ A如果没有约定适用《清单计价标准》,也要善于寻求《清单计价标准》某些规定的精神实质,找到与之匹配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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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标准》第3.4.3条规定:“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可以看出,这些规定的背后有着相同的法理和逻辑。  M6 }8 z; F9 v9 E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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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标准》第3.3.10条规定:“……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显然,遇到该情形时,完全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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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8 L+ u5 L! w- D总之,发承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把关,分析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等,从而更好地收集、保管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资料。% E$ x6 V$ E4 H2 w"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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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或者整个合同约定无效。届时就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争取到的“所谓维护自身的利益的条款或者合同”变成废纸一张,到头来只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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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合同管理能力9 R  p3 ?3 y( x: @3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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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的具体特征、需求、施工条件等,选择合适的合同模式。应合理、依法预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有效地管理对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清单计价标准》在相关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留了许多双方可以约定的空间,需要在具体操作中灵活把握。具体如以下条款:; U$ {4 U% w: S1 S# s! a& c1 x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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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标准》第3.3.2条规定:“清单工程量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计算标准以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发生偏差的,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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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_: w2 M3 z《清单计价标准》第3.3.6 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1.人工费用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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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2 b( ~8 t' W- I6 |《清单计价标准》第8.1.1条规定:“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工程数量应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或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2 J# T: E5 u$ U) N0 g8 x. R5 s, X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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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单计价标准》实施后,相关市场主体应建立完善与该标准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结合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 Y& a% @) s  B* ]4 e9 ~( g4 b

: p- y+ F0 d8 r/ \# R四、增强造价人员专业素养,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6 }7 Q5 V5 [$ e7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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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管理实务中,一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巧的运用,可能会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等多学科知识。例如《清单计价标准》第9.7.6 条规定:“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应判断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索赔的工期:1.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2.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3.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7 d# d1 [% K/ H: L7 T

- q$ ~# I$ U! d6 o如何迎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向推荐性标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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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7 `$ f! o) W$ A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好某一工期索赔问题,要求从业人员对网络计划所涉及或相关的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自由时差、总时差、逻辑关系以及关键线路、非关键线路的调整、工期延误分析及计算等非常娴熟。同时,还需要结合合同关于索赔的约定、法律关于索赔的规定来具体操作,以确定工期索赔的有效性。7 T# ?) g7 w( I4 |7 d6 B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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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民法典》出台后,我国法律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清理,整个民法规范的体系性更强。《清单计价标准》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进行修订的。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清单计价标准》再无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计价规范》整体演变为一部推荐性标准。《清单计价标准》不再具备要求当事人强制遵守的效力,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私法自治。4 c5 x% j' c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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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情况下,当事人更应清楚地了解法律的边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在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的前提下,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能力,并增强专业素养,成长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 `- h/ U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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