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经验分享]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复制链接]
ceo 发表于 2023-1-5 16: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下载币,请点击网页最底的举报按钮,我们会对会员处以3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2、没有下载币怎么办,请点击进入获取下载币方法
3、在回复或发贴前,请认真阅读人人造价网版规,以免被禁言。
4、开通VIP会员,尊享服务期内无需下载币下载附件服务。
5、本站资源为网络收集,其中网盘分享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本站不对其真实性、时效问题负责!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2 年第 22 次法官会议讨论 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 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 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 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 性。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 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民 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 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 以不参照。
二、《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 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主要理由为: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三、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 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 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 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 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 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折价补偿。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 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 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 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 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 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 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五、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法官会议讨论 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 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 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 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法官会议讨论 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
七、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 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 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
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 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 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 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 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20 年第 7 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 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 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 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 款。”该纪要区分转包方是否承担了实际工作和单纯的转包牟利。
八、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 2021 年第 21 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 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 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 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 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 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 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 承担责任。”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 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 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 起诉做好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 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 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实际施工 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QQ|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 浙ICP备15035007号-1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网络收集,仅提供给各大网友学习交流使用,本站不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wyst110#qq.com(#改成@)联系,我方将积极配合删除。

GMT+8, 2024-12-23 03:40 , Processed in 0.145420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