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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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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qu123 发表于 2023-12-4 11: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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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住建(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源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现将《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源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根据《关于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4号)和《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上项目谁收益,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推动全市统一市场、规范管理、统筹分配的建筑业税源管理机制改革走深走实,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对于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功能区)提供建筑服务产生的财政入库税收,兼顾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利益,按项目所在地 80%、企业所在地20%的比例,实行总分机构管理模式进行统一分配。

为便于核算,本细则中财政入库税收仅指增值税入库税额,并以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3%比率测算项目增值税税额(简化参照市域外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方式)。

二、实施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其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市内其他县(市、区、功能区)提供建筑服务所产生的财政入库税收的再次分配适用于本细则。

三、实施流程

(一)申报环节。每年初,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联系在其属地内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其他县(市、区、功能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按项目做好上年度在辖区内所完成建筑施工服务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附表1,加盖填报企业公章),填报项目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企业注册地、项目工程合同额、计划工期,上年度所开的发票总额,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材料。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根据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计算出由其他县(市、区、功能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发票总额及财政入库税收,经与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将汇总表(附表2)及发票扫描件等佐证材料于4月底报市住建局。(对申报环节结束后新增的项目和发票,原则上不再纳入统计)

(二)数据审核。市住建局汇总各地企业在其他县(市、区、功能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所产生的入库税收明细及相关税务发票扫描件,以点对点的方式发给各地住建部门,由各地住建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住建局(有异议的发票予以标注)。市住建局将异议发票交由市税务局进行确认后,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入库税收进行汇总计算,将结果数据交由市财政局进行计算各地税收留存金额,并反馈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会同住建、税务部门对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三)财政分配。市财政局对各地核实意见进行汇总后,按照项目所在地80%、企业注册地20%的比率及现行财政体制,将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结果向各地进行公示,并指导做好财政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强化联系协作,凝聚发展共识,保障措施落地。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部门要履行好自身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对于在税收再分配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先由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业务部门协调处置。 确有需要的,可提请市级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大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的督查力度,跟踪通报进展情况,促进税收再分配工作公平、透明。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积极、准确报送项目信息。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制定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市域内税收留成再分配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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