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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交流] 大家知道合同中"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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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发表于 2016-11-11 15: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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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llo 于 2016-11-11 16:18 编辑

定金一订金两概念不能混淆
同样是买房子,同样付的是预付款,只不过一个叫“定金”而另一个叫“订金”。而同样又是退了房,而不同的是“订金”退了,“定金”却没有退,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捣鬼的是“定”字。那么,“定金”与“订金”一词在法律效力上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王律师。
王律师称,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事务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另外,“定金”还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冲抵应付款的一部分;如果付给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却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订金”则是指经济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目的货币。“订金”也称预付款,则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交纳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的一部分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剩余部分交纳一方有权索回。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当弄清楚“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效力后,那么商品房预售书中应该是“订金”还是“定金”呢,对此,王律师也作了分析。
王律师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开发商和购房人可以自愿地在认购书中约定为是“订金”或是“定金”。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消费者与房产商就“定金”与“订金”退还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许多房产商为在消费者身上赚取更多的利润,利用大部分购房者缺乏房屋买卖相关知识的弱点,诱使消费者签订开发商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眼睛,谨妨“定金”陷阱。
避免“定金”陷阱有方法
成都市锦江区消协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出现“定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成都市房地产销售商普遍采用购房先签订认购书、协议书并先交纳数额不等的订金这一惯例作法引起的。事实上这种惯例是销售商钻了现行法律的空子,用订金这根绳索先系住购房者,从而达到促销的目的。
为了帮助购房者不再陷入开发商设下的文字游戏陷阱,消协有关人士为购房者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一、直奔主题签合同。如果消费者经过实地考察,深思熟虑后决定买房,可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该合同有违约赔偿相关条款,不必签订“定金”合同。
二、不公平合同拒签,如果消费者确定相中某楼盘,又一时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消费者有权与房地产商就“定金”合同的内容(双方责任、订金额度、相关时效、违约赔偿等)进行协商,对单方强制要求,消费者一定要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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