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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湖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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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价站 发表于 2017-3-23 14: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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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造价〔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站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建〔2014〕1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便民服务,提高效率为出发点,经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规定:

1.确定造价科为我站争议调解科室。

2.为确保工作效率,确定每周三(工作日)下午进行相关行政调解工作。

3.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以下要求:

(1)请需调解的有关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相关调解事项咨询函;

(2)咨询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双方争议焦点,并加盖调解各方公章;

(3)调解当日,请调解各方携带齐全相关资料(按照浙建〔2014〕12号)到场。

特此通知。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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