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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 提交竣工资料后业主迟迟未回复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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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n 发表于 2017-3-24 10: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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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某城市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凭业主签证按实调整,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我单位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007年5月25日,依约开工。2008年5月28日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我单位共同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要求。2008年7月28日,我单位向业主送达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238.1621万元。业主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既不确认竣工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故意拖延不支付工程款。请问:业主未在28天内对我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是否就认可了该竣工结算文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我单位如何才能尽早拿到拖欠的工程款?
   
回复:
    关于业主未在28天内对贵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是否就认可了该竣工结算文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的问题,主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目前,大多数当事人仍然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此项约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仍不能作为工程款最终结算依据。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指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决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内容,即使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未回复,也不能以贵单位的结算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作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关于如何才能尽早拿到拖欠的工程款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业主拖延结算审核、拖延支付工程款,且双方不能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贵单位只能按照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机构或法院受理案件后,贵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结算事项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或判决,贵单位则可以凭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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