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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杭州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示范文本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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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17-7-28 10: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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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市发[2017]310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原杭州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的通知》(杭建市[2014]35号)部分条款约定内容作如下调整:
  1、15.3条款作如下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2.5%;
  2、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方式修改为: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即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15.2款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款中,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4、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审核,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条款,不得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17年7月 1 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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