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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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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ysb 发表于 2017-12-20 16: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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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D; i  h0 }# E
  国家、省十分重视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2007年国家商务部、禁用词语、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我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市。2009年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对“禁现”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对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W2 V& r& i2 b6 H
  《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对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了相应规定,为更好贯彻落实《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力推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必要制定《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以便于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操作执行。
9 c; ~; C# I8 \   二、《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
5 m, `3 e9 M) F  N8 ]; \2 X   2012年10月,市墙体水泥办开始起草《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安质总站和部分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意见。2013年4月和6月,委科技处先后组织召开委有关处室和单位参加的实施细则意见征求会及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实施细则意见征求会。2014年3月,委质安处二次组织召开委法规处、审批处、科技处、安质总站等参加的实施细则意见征求会。现根据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
6 B8 E8 M, Q+ C' F" s9 K   三、《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需说明的有关问题& {$ G2 z# l, ~. H8 z0 Q! a5 V
  (一)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管理/ n6 t7 L- |- A) V
  一是关于禁现实施的时间节点和起始环节。《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新建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为不与办法规定相违背,实施细则未对禁现实施的时间节点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则根据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状况,同时为便于禁现工作实施和把关,拟对2014年5月1日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严格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对2014年5月1日之前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鼓励其使用预拌砂浆。# g' J, o! C( s
  二是对禁现的各环监督作了补充规定。根据国家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参照哈尔滨、杭州、广州等同类城市做法,在《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备案、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评优、行政执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等环节作了补充和细化。(详见《细则》第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2 u& ]. H" B) U   (二)关于预拌砂浆的规划和备案管理" H7 ~2 ~; O; ]
  根据原市经委、发改委、市住建委和市环保局印发的《宁波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2010-2015年)》和《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规定,《细则》对预拌砂浆的规划及备案管理作了一些规定:一是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二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报备案须符合市规划要求;三是进一步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程序;四是对外市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实行项目抄告制。(详见《细则》第四、五条)
; s* \* @; I8 G: R. V   (三)关于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管理
; ~! n* k' t! M. [- g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管理(包括试验室管理)作了规定;二是根据市建设用砂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出使用合格建设用砂要求;三是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预拌砂浆运输质量负责;四是对预拌砂浆运输车的GPS安装、车速、车载、车容等作出规定。(详见《细则》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条)5 T7 _1 X' ~* F# z
  四、《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 r9 x- r9 g, |% D3 T& o& [7 R   (一)总则9 }( b, F, t. X. i4 f# d. \
  对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预拌砂浆管理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细则》第一至三条)
3 K& E' G0 ]8 O# K   (二)生产4 ~; B! |7 a8 T) A% Y% R* N# u
  对预拌砂浆规划管理、企业备案、产品质保体系建立、生产质量控制、按供货合同提供预拌砂浆及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等作了规定;(《细则》第四至十三条)
' ?$ f8 W# {+ w8 Z( |* J4 j   (三)运输
* Y; \% c- o$ D) }   对预拌砂浆运输要求、专用车辆和砂浆罐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及专用车辆进城通行许可作了规定;(《细则》第十至十四条)
; ^* B) B. X  ?" C4 ~8 ~   (四)使用
/ j" ~$ y+ u$ U7 S% V4 e) o7 d! B   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现场搅拌砂浆许可、预拌砂浆设计、图审和概预算编制、预拌砂浆施工监理要求、备案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的核验、不得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和不合格预拌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现场使用条件及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按法定职权实行归口管理等作了规定;(《细则》第十五至二十三条)! m8 A; ^# r# {, l+ a9 a3 w
  (五)监管
, t5 d4 I8 n7 p% |   对加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监管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竣工验收备案、施工、监理、评优、行政执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等环节作了规定。(《细则》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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