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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
_" b; b, a& Y9 j6 j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规定,为建立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对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下同)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作以下调整:# j* k# j1 H. G& z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是注册、延续的必要条件。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采取多种继续教育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培训。
1 f2 p$ e. N, G1 V 二、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认真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4 S, _8 k4 n" f3 s 三、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延续时,应提供在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样本附后)。 6 r2 J- v; B+ `% o4 }
四、我厅原已公布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失效。
8 c: @2 u. Y$ [0 F5 I, y! o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的通知》(建建发(2013)91号)、《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3)13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3)164号)、《关于同意批复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公路工程专业培训单位的通知》(建建发〔2014〕22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我厅所发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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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Z, b: G" S* n# R# W/ 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a2 ]1 n; F! {! q U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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