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建发〔2013〕37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 计取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本省级和本市级。获得国家级(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本省级(钱江杯)或本市级(九龙杯)建设工程奖项的优质工程,根据获奖等级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二、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的费率及规定计取,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取;获得本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取;获得本市级优质奖的工程按相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取。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得重复计取。 三、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有约定工程奖项等级的,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费用标准的75%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奖项,而实际获得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相应奖项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 四、鉴于优质工程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五、本通知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费用计取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或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已另有约定的工程不再调整。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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