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湖州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湖建发〔2006〕227号)进行补充修订。自2018年9月1日起湖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按本规定施行。规定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修订: 一、进一步明晰检验流程。规范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程序,实行检测方案和检测结果双报备制度。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检验方案的制定须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方案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结果签署结论性意见,并将检验结论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处理原则。明确对结构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的处理原则,既强化检验过程,又注重结果处理,避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对于在检验中结果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扩大检测后再报设计单位复核。 三、进一步扩大检验范围。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明确了软土路基承载力、道路基层强度、沥青面层压实度等项目的检测数量要求,并对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和现浇构件检验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新规范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结构层净高等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提高了随机抽检比例及数量要求,并将地下室作为必检层进行随机抽检。 四、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在现场测区和测点时,须在靠近测试点位置标注清晰记号,并留有明显的标识。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内容、签章规范齐全,并对所有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规定作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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