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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 国家政策增值税由11调整为10 ,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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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的听 发表于 2019-1-2 09: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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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发〔2018〕104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如果一个工程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且在施工过程中,以2018年5月1日为节点划分,5月1日后发生的合同额是否需要对税金进行调整。如何操作?是否需要核对施工企业开具给建设单位的发票,以2018年5月1日为节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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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通 发表于 2019-1-2 09: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并按一般计税法计价的工程,增值税率调整后,结算是否随着调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明确约定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虽约定法律变化调整,但未明确具体调整方法的,可按如下调整:2018年5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且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按老税率开发票的,按原税率执行,2018年5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或开具发票的,可按新税率执行;合同约定法律变化均不调整,按合同约定不调整。若有不明,可电询:8882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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