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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衢住建办〔2018〕307号 衢州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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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 发表于 2019-1-15 15: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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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办〔2018〕307号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绿色产业集聚园区、西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精神,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发挥电子显示屏在宣传“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作用,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现将《衢州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文明办
衢州市规划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交通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文广新局
2018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衢州市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精神,进一步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发挥电子显示屏在宣传“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作用,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片区之间的交通干道边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各类显示装置。
用作店面招牌下沿LED电子走字屏,按《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店面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利用交通工具载体作流动广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市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电子显示屏涉及交通安全审批管理和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日常监管和涉及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所搭载的电子显示屏日常监管;
市宣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益广告内容审核和涉及公益广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播放影视剧等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中违反市容市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违法电子显示屏由市交通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柯城区、衢江区、绿色产业集聚园区、西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应纳入其中。已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未将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纳入其中的,应当单独编制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划。   
第七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电子广告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电子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与建(构)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一)遮挡或者干扰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城市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等情形;
(二)禁止在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设置电子显示屏;
(三)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的;
在高层建筑裙楼强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区域。
第十条 新建大型商业体或者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对设置数量实行严格控制:
(一)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商业体项目可设置一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体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
(二)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允许设置一块;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二块;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项目设置不超过四块。   
第十一条 新建大型商业体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嵌入墙面式设计,电子显示屏外沿不得外凸,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新建大型广场式公共空间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采用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嵌入墙面式设计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只能独立设置的,方可批准独立设置,并纳入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规划审批手续。同意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必须严格遵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公益性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事先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报告、场地使用协议、设置规划形式等相关资料,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实行并联审批,一次收文、联合办理。涉及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交通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要求:
(一)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纸,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结点、防腐、防锈等内容;
(二)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依据),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及电器施工安装工程必须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户外电子显示屏钢结构的施工安装工程,必须由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三)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不得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四)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所有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应加强对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检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对经行政许可设置的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应明确播放、维护责任人,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应建立播放视频、字幕、图片的逐级审批制度和专人播放制度,并落实防非法插播措施。播放机房要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和使用设备;对使用播放控制信息系统进行内容播控的电子显示设施,设置单位要明确主体责任,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六)连接互联网的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联系人、值班电话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发生变化时,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备。开机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七)电子显示设施一般不得与网络联网,已经联网的,必须采用先进的技防措施,确保不发生网络入侵事件。相关系统日志按照规定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在 7:30-22:00 (商业步行街内除外)时间范围内运行,不得播放音频,不得影响办公、经营、生产和居民生活。节会期间要按照亮灯管理的要求开启户外电子显示屏。
户外电子显示屏日常的亮度值及噪音不得扰民。   
第十五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市容景观。
第十六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经营单位在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公益宣传。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数量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公益性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维护及管理,且用于发布政府等各类宣传信息,其发布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商业性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如设立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须具有广告经营资格);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如:邻里关系、产权关系)的,还应当提供该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五)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对擅自设置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和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建立快捷准确的设施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和及时的违法信息抄送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擅自设置和违法发布广告现象。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擅自设置各类户外电子显示设施和违法发布广告的,要及时抄告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禁用词语门要对使用播放控制信息系统进行内容播控和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设施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相关设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备案工作;发现危害信息安全情况或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播放公益广告内容的管理,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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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42499 发表于 2019-2-27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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