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成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情形时有发生,笔者特撷取近来发生在实践中的几则案例,以供借鉴。 一、时间写错诱发秩序混乱 5月10日,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库招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很显然,这两个时间的表述存在互相矛盾。结果有的投标人按上午9:0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有的则按上午9:30作为投标截止时间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接收还是拒收?这时,先来的投标人当然不希望9:00过后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而未成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也据理力争,并立即表示了质疑。 根据国家7部委第30号令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经有关部门核对、证实,书面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一场喧闹遂得以停止。 二、把“二”写成“一”止步开标室 5月12日,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过程中,2家投标人因工作不够细心,止步在开标室外,让人叹息。 据了解,该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采取分袋密封包装,其中第一个文件袋为技术与商务文件,第二个文件袋为财务建议书。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环节,相关人员经过认真查看,大部分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良好,但其中一家投标人的一个文件袋被单独留了下来,摆在了主席台醒目位置。原来,该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存在问题:密封袋封面明明写着第二个文件(财务建议书),但在投标项目名称的表述中,本应该是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 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就此对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展开了讨论,最后决定:不予开标。该投标人获悉结果后,只能无奈接受。 三、正本变副本投标无效 5月19日,某县对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开标人对密封检查的投标文件先后拆封开启。谁也没料到,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某外省投标人的投标正本和副本文件玩了回“包装大挪移”,封面标注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标注副本文件的却“跑”出正本文件。 面对这种情况,投标人一脸茫然、诧异:“这怎么可能呢?”事实就是如此,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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