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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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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闻 发表于 2019-8-7 1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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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我们经招投标总承包了某大厦工程,并按约进行了施工。工程开工后,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我们至今未收到任何工程款。之后,我们向发包人提交了已完工程结算书,但发包人未予确认。现发包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我们是找发包人还是其股东要工程款?

【风险评估】   

你们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向谁要工程款。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主体错误,欠款不能及时要回,甚至可能再也要不回来。

【典型观点】

第一种观点:发包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作为出资人应承担工程欠款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如果未清算完毕,并注销的,其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东系发包人的出资开办方,并非施工合同相对方,股东只有在出资不足的时候,才就未到位资金对发包人债务承担责任。

【索赔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首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营业执照是表明公司拥有经营资格的凭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公司处以的行政处罚,如果导致被吊销的情况得到改正,还可以重新获得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在吊销期间公司不得从事新的以经营活动,但是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继续履行。

其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决定解散的,要经过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如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等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最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该条规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可见,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经清算程序并注销的,并不免除发包人支付工价款的义务。

【索赔支招】

因此,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仍然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应该:

1.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包人发送催款函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2.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3.如果发包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并进行清算的话,依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规定,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免债务不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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