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建发〔2019〕165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舟山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7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应用,保障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材料价格。
第四条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普朱管理委、金塘、六横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县(区)、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报送工作;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园林建设处)负责园林苗木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报送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管理,并对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组织评审后统一发布。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
(三)近期原则:应采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的价格。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
(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 材料采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 信息的组成
第八条 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内容,分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 )和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 )两个部分。
1、含税信息价是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计算公式为:
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x(1+含税采购保管费率)
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2、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 )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进行测定,计算公式为: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
第四章 信息的确定与发布
第九条各部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测算工作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并报送至市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条材料价格信息的确定实行价格评审制度,每月月底由市建筑业管理局组织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评审会议,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商等社会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当月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一条材料价格信息按月发布,应在每月5日前发布上月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材料价格信息动态监测,对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主要材料,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材料价格信息通过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网站和《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每月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