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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湖建发〔2019〕143号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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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 发表于 2019-10-9 1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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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百度网盘 于 2019-10-9 10:04 编辑


  湖建发〔2019〕143号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湖建发〔2018〕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本办法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下同)保证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县建设局、县人力社保局是各县保证金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存,分为现金和支付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两种形式。保函分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及担保公司保函,且都须为见索即付型。

保证金缴存遵循“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为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湖承接业务前须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保证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工商注册地在市本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在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分别向各县保证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本级和各县均互相认可,不再重复缴存;已向市内非注册所在地保证金主管部门缴存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可由企业申请退还。

二、工商注册地为市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湖承接业务前须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项资质等级,缴存保证金的标准额度为: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50万元人民币;

三、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25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足额缴存,采用保函形式的,应为同等额度,且担保期限须为连续担保,期满没有续保的视作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同时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按高额度缴存(如专业承包一级,总承包三级的,应缴存50万)。当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最高资质等级标准额度调整保证金额度。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湖州市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向保证金主管部门领取《湖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证明》(详见附件3)。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不得在湖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三章 保证金启用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启用保证金:

一、以现金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资金一时难以落实的,可主动向保证金缴纳地主管部门申请启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由工程所在地保证金主管部门向欠薪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通知》(详见附件4)后强制启用保证金。

保函启用参照现金启用流程,保证人收到保证金主管部门的索赔告知单后,原则上应在6小时内将相应资金赔付至指定帐户。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金提取使用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补足缴纳保证金:

一、因第九条第一项启用保证金的,按照原标准额度缴存补足;

二、因第九条第二项启用保证金的,按已提取使用保证金额度的3倍缴存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为市外的建筑施工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欲退出湖州市场时,由企业向保证金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详见附件5),同时交回《湖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证明》:

一、在保证金缴纳地未承接到任何施工业务;

二、在保证金缴纳地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满6个月且无欠薪事件发生的。

第十二条  经保证金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15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函》(详见附件6),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取回本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存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挂牌利率核算,退还等额利息;以保证保险形式缴存的,保单剩余期限按月退还保费,下同)。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自缴存之日起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且“六项制度”落实较好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定,返还已缴纳保证金。

自缴纳之日起连续满二年但不足三年未发生因严重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且“六项制度”落实较好的,由企业承诺今后不发生因严重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的,经主管部门认定,返还已缴纳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退还保证金后,发生因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的,须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标准补足缴存。情节严重的,按照原标准的3倍缴存。

第十五条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严重拖欠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

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虽不足1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但同一事项造成重复上访3次及以上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因农民工上访讨薪造成社会治安事件的;

五、因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等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不积极导致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

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建设或人社部门通报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其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各区县的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区县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调解、协调和投诉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保证金主管部门。保证金强制启用时,缴存部门原则上应无条件配合欠薪发生地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湖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划拨工资性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信息应做到全市共享和互联互通,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逾期未补缴或在退还保证金后发生讨薪事件逾期未补缴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曝光。

第二十条  设置农民工应急周转金或购买农民工工资应急保证保险,用于解决特殊情况下的民工工资应急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05〕190号)和《关于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差异化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6〕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湖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证明

4.立即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通知

5.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申请

6.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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