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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义建局〔2020〕27号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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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 发表于 2020-3-12 16: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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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建局〔2020〕27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和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调整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疫情防控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义乌市疫情防控解除为止。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费用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 9.10 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

  二、费用调整事项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现场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由发包人承担,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每月与进度款一起,足额支付。

  (二)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后三个月内施工的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情况,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以“±5%以内的人工和单价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上涨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下跌超出部分由承包方受益”为原则按月调整,在此期间调整费用不受原合同约束,单独作为一个周期计算,原合同约定调价周期应做相应调整。合同中未约定或已约定不予调整的,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协商,重新约定。

  (三)赶工增加费。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施工企业进行赶工。确需赶工的,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方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实施,必要时需经专家论证,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赶工方案和相关费用应综合考虑施工降效及其他关联因素。

  (四)停工损失费。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进度款调整。发包方可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疫情防控期间进度款按完成工程量进行全额支付,累计进度款不应超过中标合同价85%(剔除甩项)。

  (二)合理约定计价条款。未招标项目,可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中计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暂定金额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已招标未签合同项目,非招标未签合同项目或已签合同未开工项目,发承包双方在相关文件签署过程中,应增强针对疫情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产生的价格波动,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妥善协商,遵照实事求是原则,积极评估本次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综合考虑疫情发生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的影响程度,结合以上合同履约及合同价款调整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除建设系统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结合各行业上级主管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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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10455515 发表于 2020-3-28 09: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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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ight51 发表于 2021-5-17 19: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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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ren88888 发表于 2023-3-29 13: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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