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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政策解读:受疫情影响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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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 发表于 2020-3-13 1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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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建委正在开展“走进建筑企业、走进设计院所、走进行业协会”助力建设项目复工复产主题活动。在走访对接中,反映较为普遍的是受疫情影响,如何贯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文件精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中助力企业享受政策待遇?



  企业的呼声就是城建干部推动有序复工复产的指令和号角。



  2月18日,市建委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件,其中附件《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对工程造价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企业反映问题,市建委专门咨询权威处室、单位进行解答,往下看。





  防疫专项经费具体包括哪些?



  答:防疫防控专项经费包括疫情防控期间用于防疫管理、防疫物资的支出。防疫管理包括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防疫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到位人数,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取。



  新型冠状病毒定性为不可抗力,能否确定工期延期的起、止时间?



  答: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具体顺延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损失发承包双方如何承担?



  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7.3.2、计价规范9.10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停工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分摊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并尽快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可参照省造价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中有关停工损失的分摊方法协商确定相应的费用。



  政策规定:“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费用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协商确定。



  防疫物资成本计入工程造价,具体怎么操作?



  答:目前市级层面操作规则是施工总包单位申报,具体人数和防疫期间的天数经监理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做好签证,在项目变更联系单中申请增加防疫专项经费,全省统一标准是每人每天40元,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具体操作方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政策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有关规定标准,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到位人数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实际到位人数由建设单位做好签证确认工作。



  当前受疫情影响人工成本大幅上升,能否在人工指导价上作出相应调整?



  答: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实地调查,部分开工项目中只有个别工种工资有15%至20%左右的增幅。因此,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服务服务中心对2月份人工信息价作了相应上调,调整幅度2%左右。



  接下来,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加强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采集测算,及时发布本市市场价格信息,做好价格预警工作,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受疫情影响,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答:市场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遇有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承包双方要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按现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特别提醒:



  1.对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2.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的精神,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



  3、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工程开工后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可按照浙建办〔2020〕10号文精神,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4、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上涨因素,适当降低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疫情持续期间的各种风险因素以及市场要素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经营风险,合理考虑投标报价。



  5.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的精神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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