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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解读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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憨憨 发表于 2020-3-30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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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2.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
3.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规定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4.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动态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
条款说明--关于费用调整事项:
• 从费用确定相对准确又便于计算等方面考虑,以“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形式调整计价依据。
•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指导意见已比较明确。
(1)适用对象:施工企业。
(2)适用条件:①疫情防控期间;②施工企业现场所有登记、签证人员。
(3)费用计算: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只计取增值税。根据原工程约定是采用一般计税法还是简易计税法。
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每人每天40元为指导性标准,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计算。
• 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依据《计价规则》8.4.2第4条,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指导意见明确“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可供签订补充协议参考。
《计价规则》8.4.2第6条,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指导意见根据疫情防控特点进一步明确为施工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
• 停工损失费用原则上可由人、材、机及管理费等组成。
(1)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承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1.由于工程项目需要,虽已开工但达不到平常施工水平,其施工降效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提出降效内容及费用预算。
2.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工期将受到施工降效及开工不足等多重影响。
•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3.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1)合同约定的起算基准点。
(2)要素价格上涨只限疫情防控期间的施工内容。
(3)疫情期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仍受疫情影响达到调整条件,以及疫情防控期前涨价幅度已经达到或超过5%的,建议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另行计算。
•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 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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