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园林绿化项目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依据所得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市风景名胜和园林学会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的评价内容。其中资信状况包括经营范围、设备基地投入、荣誉表彰、从业人员等评价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评价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15名的企业。 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16—30名的企业。 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企业。 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69分的企业。 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的企业。 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工商注册地。市外企业可以向其驻绍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或拟建、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拥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或拟建与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申报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绍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并按照计分表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后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每年3月底。 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初审结果、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市风景名胜和园林学会负责协助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公布。 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收到的异议内容,市建设局将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当地涉及企业的处罚、通报等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抄送至市建设局作为减分、降档依据。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特别是AAA档和AA档的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三)对信用等级降级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日常监管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信用评价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信用评价中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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