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装修 | | 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5000元/套标准收费;超出后按50元/平方米增加。 | 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6000元/套标准收费;超出后按60元/平方米增加。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装修价格管理,提高价格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我市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具体承担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装修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未被列入行业信用负面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申请加入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名录库中的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基本装修、升级装修价格及其构成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1个月,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所有房源的装修具体方案(含升级装修方案),并提交委托评估申请。具体方案内容应包括装修设计图,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材质,主要施工工法,装修预算清册,以及其他评估所需要的有关资料。装修具体方案及其价格评估报告连同其他销售资料一并公示。 第七条 在属地住建部门监督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一家评估机构,并签订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已参与该住宅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得再承担全装修价格的评估。 被选中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否则将取消名录库入库资格。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参考现行计价依据,结合本地评估期市场化可比价格水平进行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经评估,对基本装修方案价格在最低限额(1500元/m2)以下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报告属地住建部门,待设计图和有关内容完成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对基本装修方案价格在2000元/m2以上的,按2000元/m2计。 第九条 全装修价格评估范围仅包括住宅套内的装修费用,不含公共楼道、电梯厅、设备用房、大堂及其他公共空间等的装修费用。 第十条 装修费用标准应根据商品房预测绘的建筑面积进行合理折算,具体可参考以下公式: 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得房率=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套内装修标准=套内装修造价/套内建筑面积 评估装修标准=套内装修标准×得房率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交付标准样板房完成后,在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下,评估机构应参与样板房装修标准的现场核对。发现与原装修具体方案不符的,应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报告属地住建部门。交付标准样板房如有移位的,评估机构应按原装修具体方案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受委托项目全装修价格的评估,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报送属地住建部门和市造价管理站。 第十三条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收费参考标准见下表: 全装修价格评估收费参考标准 基本装修 | | 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5000元/套标准收费;超出后按50元/平方米增加。 | 套内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6000元/套标准收费;超出后按60元/平方米增加。 |
注:重新评估的,参考以上标准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及时作出解释和回应。必要时,由市造价管理站会同属地住建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应当保守评估中获悉的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发布。 在评估工作中违背职业道德、价格评估有关规范和标准,玩忽职守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其做出的评估报告无效并承担相应责任;该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不良记录和行业信用负面清单,并对外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得干扰其正常的评估活动。 对以贿赂、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干扰价格评估活动,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评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属地住建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预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各县(市)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