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物业服务活动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综合测评是指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业主依照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市物业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承办。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综合测评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业主满意度测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第七条 根据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现状,将物业服务项目当中的商品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非住宅分别划分为I类、Ⅱ类、Ⅲ类、Ⅳ类项目,同时增设难度系数,其中I类、Ⅳ类项目系数1.0、Ⅱ类项目系数1.05、Ⅲ类项目系数1.1。物业服务综合测评分数为各级测评分数之和与难度系数的乘积。
第八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测评分占总分的30%。市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采取网络投票或入户调查等形式,组织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测评分占总分的30%,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情况测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开展测评。
街道(乡镇)测评分占总分的15%,由各街道(乡镇)根据项目物业服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居(村)民委员测评分占总分的15%,由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项目物业服务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业主委员会测评分占总分的10%,由业主委员会根据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履约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测评。
第九条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附表评价内容制订相应评价标准,但不得增设评价内容。
第十条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每年一次,并于每年年底前在市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综合测评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标准挂钩。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测评情况,结合实际强化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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