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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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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发表于 2020-11-29 21: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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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经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本市范围内征集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全市域(含四区三县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研究决策、设计审查、示范评选、标识评价、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主要承担的工作

(一)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工作;

(二)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技科研、标准规范的咨询论证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评价等工作;

(三)参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和节能审查工作;

(四)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工作;

(五)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承担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建委委托直属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原则性和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资格证,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从事绿色建筑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项目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督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其中参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工作的专家,须同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资格证两项资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较好地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职责,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对于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按申报、审查、公示和公告的程序进行认定入库

(一)申报:个人填写《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属地(所在单位注册地、住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如在某一领域特别突出的人员,也可经省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和所在单位同时推荐后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报市建委进行审查;

(三)公示:经市建委审查合格并择优选择的专家人选名单,在“杭州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公告:公示通过的专家名单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在“杭州建设网”予以公告,颁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遇特殊状况的,可根据需要由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

第八条  库内专家按照规划、建筑、结构、建筑物理、建筑材料、暖通、电气、给排水、可再生能源、造价、检测、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十三个工作类别进行分类。每人最多担任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库内专家总数控制在300名以内。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依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个人身份进行独立评审、论证等活动,提出相应的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接受委托服务

部门支付的劳务报酬;

(三)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服从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按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专家确认参加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二)工作期间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咨询、评审的内容应有定量或定性的明确结论;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活动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得接受与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专家在被评审企业或曾在该企业任职、其本人或家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都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受托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义务。

第十三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工作的专家,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产生。从事本办法第三条其他工作的专家,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专家库内直接选定。

第十四条  市建委应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实施细则。对专家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的技术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登记,并记入专家库个人档案作为考核、续聘的依据。市建委每年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年终考核。

组织专家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赋分并报市建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的;

(二)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年度无故不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达到三次(含)的;

(二)不遵守回避原则,故意隐瞒与咨询、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在咨询、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专家库专家培训的;

(五)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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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Yssss1234 发表于 2020-11-30 13: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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