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和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台建〔2021〕2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公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台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9日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申请资料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局。 4.市局对县(市、区)建设局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jsj.zjtz.gov.cn)、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cn)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前在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和市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接收异议。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 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各类评比(奖)活动中原则上不予推荐其所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台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附件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企业名称: | | | | | | | 1.1企业营业执照。 1.1.1评价内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1.1.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有效期。 1.1.3评分标准:经营范围中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服务等相关内容的,得8分。未包含上述相关内容或已失效的,得0分。 | | | | | 2.1工程质量。 2.1.1评价内容: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获奖评优情况。 2.1.2评价方式:查阅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及工程质量获奖评优文件。 2.1.3评分标准: 2.1.3.1工程质量(满分20分,近2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8分)。 (1)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由于质量和标准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8分; 以上(1)~(4)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5)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2.1.3.2质量评优(满分8分)。 (1)近2年承建的工程获县(市、区)优秀园林工程奖得0.5分/个; (2)近2年承建工程获市级“优秀园林工程”奖得1分/个; (3)近3年承建的工程获省级“优秀园林工程”金奖得3分/个,银奖得2分/个,铜奖得1分/个;获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4分; (4)近5年承建的工程获住房城乡建设部“优秀园林工程”奖或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的得6分/个;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8分。 | | | | | 3.1安全生产。 3.1.1评价内容: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和获奖评优情况。 3.1.2评价方式:查阅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及安全生产获奖评优文件。 3.1.3评分标准: 3.1.3.1安全生产(满分20分,前2个年度内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2)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8分; 以上(1)~(3)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3项不得分。 3.1.3.2安全生产评优(满分6分)。 (1)近2年承建工程获县(市、区)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0.5分/个; (2)近2年承建工程获市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得1.0分/个; (3)近3年承建工程获省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得2.0分/个; (4)近5年承建工程获部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得3.0分/个;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6分。 | | | | | 4.企业荣誉 4.1评价内容:企业荣誉。 4.2评价方式: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4.3评分标准:(满分2分) (1)近2年获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次得1.0分; (2)近3年获省园林优秀管理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每次得2.0分。 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计算当地同类别企业奖项。本项最高计算至2分。 | | | | | 5.1合同履行。 5.1.1评价内容:企业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 5.1.2评价方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检查结果通报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5.1.3评分标准:(满分8分,近2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6分) (1)履约检查评价(1分)。承接的工程在合同检查中企业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 (2)在建评价(2.5分)。每年4月30日前,已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见附件3),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方在6月30日前上传至“台州造价网(www.tzzj.cn)”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 (3)竣工评价(2.5分)。已竣工的工程项目须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施工合同履约竣工评价(见附件3),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方上传至“台州造价网(www.tzzj.cn)”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 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动态计分); (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结果上传到“台州造价网(www.tzzj.cn)”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 以上(1)~(4)项累计扣完8分为止。 | | | | | 6.1民工工资保障情况。 6.1.1评价内容: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1.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保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及拖欠民工工资通报。 6.1.3评分标准:(满分12分,近2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0分) (1)近2年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扣3分/次; (2)近2年内发生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扣4分/次; (1)(2)累计扣完12分为止; (3)近2年内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查实)的,整个第5项不得分。 6.2抢险救灾(满分4分)。 6.2.1评价内容:企业参与抢险救灾情况。 6.2.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的表彰通报。 6.2.3评分标准: (1)近2年参加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1分; (2)近2年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2分; (3)近2年参加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3分。 (4)近2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4分。 同一次抢险救灾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4分。 | | | | | 7.1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7.1.1评价内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情况。 7.1.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在市场行为有无列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记录或黑名单。 7.1.3评分标准:(满分12分,近2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0分) (1)企业正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不良记录扣5分/次; (2)企业正被列入省建设厅不良记录、市建设局黑名单扣3分/次; (3)企业正被列入市建设局不良记录、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扣2分/次; (4)企业正被列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扣1分/次; (5)企业员工正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个行为分别扣1.5、1、0.5分/人次; (6)企业员工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1、0.8、0.5分。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以上(1)~(6)项累计扣完12分为止。 | | | | | |
备注:1.评价表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和人员违规行为仅指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荣誉、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其他违规行为不分专业。 2.近2年指的从信用评价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例:申报日为2020年7月1日,“近2年”指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近5年”指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3.工程项目的计算期限: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登记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报告无法提供的,结束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顺延两年计)。遇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4.企业荣誉的计算期限:开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发文时间顺延一年计。 5.通报批评公示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的,按公示3个月计。 6.申报的奖惩材料有效期全部计算至月底。例:通报批评公示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结束,该项加减分计算至2020年7月底,不在月中进行调整。 7.2018年及以后的优质工程奖等各类获奖赋分参照此标准。县(市、区)各类评奖评优举办者及其评选办法、标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称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提高园林绿化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园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项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从事现场施工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是指对项目负责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技术职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个人荣誉、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以及迎检和其他重大事项加、扣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称申请人员)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人员的注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局; 4.市局对县(市、区)建设局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jsj.zjtz.gov.cn)、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cn)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项目负责人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前在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和市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布的注册建造师评价结果不再接收异议。 第九条 申请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对应分值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项目负责人不能按照投标承诺进驻现场管理,且擅自变更的; 4.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5.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 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与台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五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相关资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可并盖章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信用评价时有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附件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姓名: (注册企业盖章) 身份证号: | | | | | | | 1.1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等级 1.1.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1.2评价方式:查阅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 1.1.3评分标准:高级工程师以上的,得8分; 工程师的,得6分。 | | | | | 2.1工程质量 2.1.1评价内容: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评优情况。 2.1.2评价方式:查阅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工程质量评优获奖文件。 2.1.3评分标准: 2.1.3.1工程质量(满分20分,近5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8分)。 (1)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由于质量和标准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4分;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8分; 以上(1)~(4)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5)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2.1.3.2质量评优(满分6分) 2.1.3.2质量评优 (1)近3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各县(市、区)优质工程奖称号的,每项得1分; (2)近4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市级“优秀园林工程”奖,每项得2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省“优秀园林工程”金奖得4分/项,银奖得3分/项,铜奖得2分/项;获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4分;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住房城乡建设部“优秀园林工程”奖或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6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6分。 | | | | | 3.1安全生产 3.1.1评价内容: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评优情况。 3.1.2评价方式:查阅有关工程安全检查结果通报、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评优获奖文件。 3.1.3评分标准: 3.1.3.1安全生产(满分20分,近5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5分; (2)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4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8分; 以上(1)~(3)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3项不得分。 3.1.3.2安全生产评优(满分6分)。 (1)近3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每项得1分; (2)近4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每项得3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省级园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4分; (4)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获部级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6分。 | | | | | 4.1个人荣誉(不分专业) 4.1.1评价内容:个人荣誉。 4.1.2评价方式: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4.1.3评分标准:(满分2分) (1)近2年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每次加0.5分; (2)近3年获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每次加1分; (3)近4年获省建设厅或行业协会(学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每次加1.5分; (4)近5年获建设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优秀项目负责人称号的,每次加2分。 同一年份只计取获得最高荣誉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计算当地同类别个人荣誉奖项。本项最高计算至2分。 | | | | | 5.1合同履行(满分6分,近5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本分4分)。 5.1.1评价内容: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 5.1.2评价方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检查结果通报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5.1.3评分标准(不分专业): (1)履约检查评价(1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合同检查中有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该第(1)项不得分(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实行动态扣分); (2)在建评价(2.5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建项目评价同该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在建评价,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6分,“一般”扣1.2分,“差”扣2分。评价结果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在本市(含县市区)承建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 (3)竣工评价(2.5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项目评价同该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评价,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6分,“一般”扣1.2分,“差”扣2分。评价结果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在本市(含县市区)承建的全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动态计分); (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3分,扣分有效期1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满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算; 以上(1)~(3)项累计扣完6分为止。 | | | | | 6.1民工工资保障情况(满分10分)。 6.1.1评价内容:承包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6.1.2评价方式:查阅拖欠民工工资通报。 6.1.3评分标准: (1)近5年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2)近5年发生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每次扣5分; (1)、(2)项累计扣完10分为止; (3)近5年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起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6.2抢险救灾(满分2分)。 6.2.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参与抢险救灾情况。 6.2.2评价方式:查阅项目负责人参与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表彰通报。 6.2.3评分标准: (1)近2年参加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0.25分; (2)近2年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0.5分; (3)近2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省建设厅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1分。 (4)近2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2分。 同一次抢险救灾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以上(1)~(4)项最高计算至2分。 | | | | | 7.1市场行为(满分5分)。 7.1.1评价内容: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在投标或承包的工程的市场行为。 7.1.2评价方式:查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结果通报。 7.1.3评分标准(不分专业): 在工程投标中及工程承包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每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 | | | 8.1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满分15分,近5年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2分)。 8.1.1评价内容:项目负责人市场行为的端正、规范情况。 8.1.2评价方式:查阅个人的市场行为有无列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记录。 8.1.3评分标准: (1)个人正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0分; (2)个人正被列入省建设厅不良行为记录、市建设局黑名单的,每次扣5分; (3)个人正被列入市建设局不良行为记录、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的,每次扣3分; (4)个人正被列入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 (5)个人正被建设部、省、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同一行为每次分别扣2、1、0.5分。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 | | | | 9.1接受省级及以上检查。 9.1.1评价内容:接受省级以上检查情况。 9.1.2评价方式:查阅通报文件。 9.1.3评价标准:在省级以上检查中,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表彰)的加3分,被省建设厅通报表扬(表彰)的加1.5分;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扣3分,被省建设厅通报批评的扣1.5分。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通报表扬(表彰)的,国家加5分,省加3分,市加1.5分;被通报批评的,国家扣5分,省扣3分,市扣1.5分。涉及以上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加扣分有效期限分别为5年、4年、3年。 9.2其他重大事项。 9.2.1评价内容:本标准尚未明确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9.2.2评价方式: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召集市建设局城建线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9.2.3评价标准:视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加扣分分值。 本项加扣分最高计算至5分。 本项加扣分所涉及的内容在本评价标准中已有加扣分的,按已有的加扣分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扣分。 | | | | | |
备注:1.园林专业是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 2.工程项目开始时间以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登记时间为准。遇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 3.近2年指的从信用评价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例:申报日为2020年7月1日,“近2年”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近5年”指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以发文时间为准。 4.通报批评公示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的,按公示3个月计。 5.申报的奖惩材料有效期全部计算至月底。例:通报批评公示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结束,该项加减分计算至2020年7月底,不在月中进行调整。 6.县(市、区)优秀园林工程评选办法、标准和结果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按同类别奖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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