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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湖建发[2021]8号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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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发表于 2021-4-13 16: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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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等有关规定,同时按照《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施行分级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统筹负责全市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建设局”)负责各辖区内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信用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做好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资信状况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荣誉等考核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质量获奖、安全生产评优、科技进步和创新等考核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履约评价、日常监管、不良信息等考核指标。

为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符合建筑业行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5分的附加分奖励。

企业总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企业申请类别的信用评价指标确定等级,企业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分施工总承包资质(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专业承包资质(仅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钢结构工程)。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应当分别申请信用评价。

各申请类别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含)以上;

2.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5分(含)—85分;

3.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65分(含)—75分;

4.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含)—65分;

5.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含)以上;

2.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80分;

3.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含)—70分;

4.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含)—60分;

5.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期评定:

1.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2.市内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市外企业向其驻湖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申报,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的可自行选择申报,暂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可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

3.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进行自评,并将证实性材料整理后上报。

4.各区县建设局做好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B级、C级的信用评价评审,做好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原件核验及初审核查,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区县建设局、协会或有关专家对企业自评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评审结果将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设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动态评定:

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计分和级别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准后);

2.发生欠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申报时瞒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九条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稿。证实性材料提供电子版。

第十条  企业获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相关建筑行业协会表彰的,应提供获奖证书、公布(表彰)文件及外网查询地址。

第十一条  企业在湖州市内、市外承建工程获得同一级别质量获奖、安全评优的,按照同一标准计分。

湖州市建设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分别为湖州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获奖的最高奖项。

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分别为湖州市、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

企业在湖州市外承建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获奖、安全评优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奖项为当地建设工程质量获奖、安全评优最高奖项的证实性材料。

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认定的市外相应级别质量获奖、安全评优奖项进行公布。公布范围内的奖项,企业无须再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奖项为当地建设工程质量获奖、安全评优最高奖项的证实性材料。

第十二条  质量获奖、安全评优奖项证实性材料应提供公布文件。市外工程应同时提供公布文件的外网查询地址、获奖工程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第五章  不良信息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对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行为的,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列入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书面告知等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不良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涉及企业不良信息的认定、采集、发布、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不良信息报送市建设局。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特别是AAA档和AA档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现场监管中要提高抽检频率、频次。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充分运用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投标竞争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与湖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各区县建设局、市建设局将予以通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和成果真实、合法、完整。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2.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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