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镜湖新区职能处室(单位),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标准,强化论证专家动态管理,我局制定了《绍兴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印发 绍兴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及论证专家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组建绍兴市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八)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九)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水下作业工程; (十一)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十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三)其它(具体以住建部、省建设厅确定的标准、范围为准)。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五)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单位择优推荐的原则,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专家可同时登记多个专业。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资料; (二)除已退休人员外,申请资料需所在单位同意后,以单位名义统一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名单由市建设局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市建设局发文公布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超规模危大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的专家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可根据需要直接邀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补充专家经市建设局公示、公布后进入我市超规模危大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五年。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适当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 (三)按时参加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论证的单位;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一致意见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 (五)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七)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 (八)严格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市建设局将逐步以信息管理方式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对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 (五)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七)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法联系到的; (八)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 (九)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论证专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一年内二次被通报批评的; (十)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十一)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 (十二)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未经“智慧建设”平台发起,而私下接受施工单位邀请参加论证工作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六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告知,暂停论证资格,如需恢复,需经市建设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实行信息化管理,运用“智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子系统平台,实现专家论证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监管。 (一)对于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得少于5名,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二)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应将经企业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论证专家组成员预审。每位专家应在论证会召开前形成个人意见。(附件1)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需要现场踏勘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陪同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后,应形成论证报告(附件2),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组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对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附件3),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程序,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应经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明确结论;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依照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家论证后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因故无法参加超规模危大工程论证会和危大工程验收时,应授权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签订授权委托书(附件4)。 第十四条市建设局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个人意见 2.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3.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记录表 4.危大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