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结构优质奖的评审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结构优质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发文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质量管理服务机构书面申报《创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计划表》,并分别报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登记; 2、申报的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施工单位; 3、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4、工程主体结构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 5、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已通过验收; 6、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 (二)规模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3、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4、单体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纪念性质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 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体结构工程建安合同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含地下结构)、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停车场等工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3、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经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登记。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创宁波市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计划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3、地基与基础质量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6、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估报告; 7、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8、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特点及亮点的工程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第1项至第7项申报材料为原件或扫描件,并装订成册,第8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成立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由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部分区(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评审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第十三条 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优质奖的日常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库由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专家组成,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随机抽取选定考核组专家。考核组由工程质量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提交创优计划的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结构优质奖专家组考核程序: 1、听取申报企业创结构优质情况汇报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 2、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质量); 3、检查工程结构相关的技术资料; 4、对每项工程结构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结构优质奖的评审采用百分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评和质量监管分占50%(其中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分占10%,施工企业自评5%,监理企业评价分5%,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分占30%),专家组现场考核分占50%。两项总分均需达到85分及以上的才具有参加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结构优质奖评审程序: 1、听取市建筑业协会、市市政协会对申报工程的评选情况汇报; 2、听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3、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程进行评议,确定淘汰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在5%); 4、各评审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获奖工程名单; 6、对拟获奖工程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7、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采用虚假材料申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考核组成员实施考核检查时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检查工程的实体质量及核查相关资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成员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与此行为相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审委员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发现有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结构性质量问题,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结构质量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